新三板 北交所投教 | 《期货和衍生品法》之期货交易者相关法条
来源 : 天风证券投教基地
浏览数 :1085
2023-07-09

编者按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期货和衍生品法》是我国首部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的专门法律,作为我国期货和衍生品领域的“基本法”,补齐了期货和衍生品领域长期以来的法律“短板”,能够进一步促进行业规范和市场发展。

      《期货和衍生品法》构建交易者保护体系,加大普通交易者保护力度。具体来说,建立交易者分类和适当性制度;系统规定交易者保护制度,明确交易者享有的各项权益;禁止期货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期货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参与期货交易,防范利益冲突;全面系统规定期货经营机构禁止从事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规范;引入当事人承诺制度;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加强市场主体对期货交易的认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制作了宣传材料,供广大投资者学习参考。


《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者是指依照本法从事期货交易,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期货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提供与交易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服务。

      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提供服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交易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的标准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参与期货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与其交易合约类型、规模、目的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其他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十四条 交易者有权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交易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交易者的信息。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六条 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

      第五十七条 交易者提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期货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设立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八条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下列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

     (一)向交易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承诺;

     (二)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三)违背交易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者交易;

     (五)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向交易者提供交易建议;

     (六)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七)未将交易者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

     (八)挪用交易者保证金;

     (九)未依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交易者保证金;

     (十)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十一)其他损害交易者权益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交易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承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恢复调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中止或者终止调查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

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栏目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和及时,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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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期货和衍生品法》是我国首部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的专门法律,作为我国期货和衍生品领域的“基本法”,补齐了期货和衍生品领域长期以来的法律“短板”,能够进一步促进行业规范和市场发展。

      《期货和衍生品法》构建交易者保护体系,加大普通交易者保护力度。具体来说,建立交易者分类和适当性制度;系统规定交易者保护制度,明确交易者享有的各项权益;禁止期货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期货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参与期货交易,防范利益冲突;全面系统规定期货经营机构禁止从事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规范;引入当事人承诺制度;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加强市场主体对期货交易的认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制作了宣传材料,供广大投资者学习参考。


《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者是指依照本法从事期货交易,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期货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提供与交易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服务。

      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提供服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交易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的标准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参与期货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与其交易合约类型、规模、目的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其他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十四条 交易者有权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交易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交易者的信息。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六条 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

      第五十七条 交易者提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期货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设立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八条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下列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

     (一)向交易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承诺;

     (二)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三)违背交易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者交易;

     (五)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向交易者提供交易建议;

     (六)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七)未将交易者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

     (八)挪用交易者保证金;

     (九)未依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交易者保证金;

     (十)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十一)其他损害交易者权益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交易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承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恢复调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中止或者终止调查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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