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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注册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指导下,全国股转公司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基地开展“全面注册制,改革向未来”投教活动,特推出“注册制改革投教小课堂之北交所篇”系列投教产品,一起来看看吧!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完成股份公开发行后,向北交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完成发行后,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向北交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1)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3)公开发行结束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票登记相关文件;
(5)保荐机构关于办理完成限售登记及符合相关规定的承诺;
(6)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7)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免责声明
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栏目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和及时,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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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3)公开发行结束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票登记相关文件;
(5)保荐机构关于办理完成限售登记及符合相关规定的承诺;
(6)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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