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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注册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指导下,全国股转公司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基地开展“全面注册制,改革向未来”投教活动,特推出“注册制改革投教小课堂之新三板篇”系列投教产品,一起来看看吧!

中止审核的情形有哪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中止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
1.申请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2.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采取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3.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采取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的纪律处分,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4.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5.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理由正当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6.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核情形的,将直接中止审核。
●免责声明
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栏目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和及时,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新三板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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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采取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3.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采取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的纪律处分,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4.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5.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理由正当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6.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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