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代表人诉讼流程
(1)前置程序。法院已依法就某案件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并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一项新的诉讼制度,目前尚在起步试点阶段,投资者尚不能直接要求投服中心启动。
(2)案件选定。投服中心对该案进行预研,若案件已经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预研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可启动重大案件评估机制。投服中心结合重大案件评估会意见,决定早否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3)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投服中心决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可以公开征集或其他方式接受50名以上适格投资者特别授权,向法院申请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需要注意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实行专属管辖,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不具有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向法院登记权利人名单。投服中心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并向法院申请登记,法院予以登记的,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予以公告。
(5)声明退出。投资者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6)诉讼审理与上诉。投服中心按照民事诉讼相关规则,代为收发诉讼公书、提供证据、参加开庭审理等,可视情况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所有原告发生效力。投服中心收到裁判文书后予以公告,并将是否上诉的决定,在上诉期限届满前以公告等形式通知全体原告。投服中心放弃上诉的原告投资者决定上诉的,应自行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投服中心决定上诉的,原告投资者放弃上诉的,应自行通知一审法院。
(7)调解协议。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的,向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及调解协议草案。投资者不同意调解方案的,应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
(8)裁判执行。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投服中心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布公告。
(9)诉讼相关费用。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服中心将依法向法院提出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投服中心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向投资者收取其他费用。
特别代表人诉讼流程
(1)前置程序。法院已依法就某案件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并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一项新的诉讼制度,目前尚在起步试点阶段,投资者尚不能直接要求投服中心启动。
(2)案件选定。投服中心对该案进行预研,若案件已经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预研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可启动重大案件评估机制。投服中心结合重大案件评估会意见,决定早否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3)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投服中心决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可以公开征集或其他方式接受50名以上适格投资者特别授权,向法院申请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需要注意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实行专属管辖,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不具有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向法院登记权利人名单。投服中心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并向法院申请登记,法院予以登记的,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予以公告。
(5)声明退出。投资者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6)诉讼审理与上诉。投服中心按照民事诉讼相关规则,代为收发诉讼公书、提供证据、参加开庭审理等,可视情况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所有原告发生效力。投服中心收到裁判文书后予以公告,并将是否上诉的决定,在上诉期限届满前以公告等形式通知全体原告。投服中心放弃上诉的原告投资者决定上诉的,应自行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投服中心决定上诉的,原告投资者放弃上诉的,应自行通知一审法院。
(7)调解协议。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的,向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及调解协议草案。投资者不同意调解方案的,应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
(8)裁判执行。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投服中心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布公告。
(9)诉讼相关费用。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服中心将依法向法院提出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投服中心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向投资者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