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组织李某、严某制作仿冒的“同花顺”炒股软件,并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李某、严某在明知市场上有正版同花顺炒股软件,“同花顺”软件系仿冒,同时在软件运行、日常维护、沟通过程中应能认识到该软件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该软件的运行提供维护、技术支持,为他人利用该软件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条件。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刘某负责接单、销售,被告人李某负责物料准备(帮助联系租赁服务器、短信平台、介绍第三方公司打包APP),被告人严某负责平台运行的技术支持。2020年4月至5月,多名被害人受他人诱导下载并使用上述仿冒“同花顺”软件进行配资炒股,资金损失达39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严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程序、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严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组织李某、严某制作仿冒的“同花顺”炒股软件,并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李某、严某在明知市场上有正版同花顺炒股软件,“同花顺”软件系仿冒,同时在软件运行、日常维护、沟通过程中应能认识到该软件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该软件的运行提供维护、技术支持,为他人利用该软件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条件。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刘某负责接单、销售,被告人李某负责物料准备(帮助联系租赁服务器、短信平台、介绍第三方公司打包APP),被告人严某负责平台运行的技术支持。2020年4月至5月,多名被害人受他人诱导下载并使用上述仿冒“同花顺”软件进行配资炒股,资金损失达39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严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程序、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严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