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全部或者部分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回售给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回售条款应当与业绩承诺期间、锁定期相衔接,确保业绩承诺履行和限售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15个交易日。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3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来源:深交所投教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全部或者部分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回售给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回售条款应当与业绩承诺期间、锁定期相衔接,确保业绩承诺履行和限售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15个交易日。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3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来源:深交所投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