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确立了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单一协议、主协议备案、终止净额结算、衍生品履约保障机制、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
衍生品交易制度:
适当性管理义务
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单一协议制度
衍生品交易采用主协议方式的,主协议、主协议项下的全部补充协议以及交易双方就各项具体交易作出的约定等,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一个完整的单一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主协议备案制度
对主协议等合同范本,应当按照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备案。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
衍生品交易,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结算的,可以依法进行终止净额结算;结算财产应当优先用于结算和交割,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在结算和交割完成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依法进行的集中结算,不因参与结算的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衍生品履约保障机制
进行衍生品交易,可以依法通过质押等方式提供履约保障。
衍生品交易报告库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标的、规模、对手方等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确立了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单一协议、主协议备案、终止净额结算、衍生品履约保障机制、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
衍生品交易制度:
适当性管理义务
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单一协议制度
衍生品交易采用主协议方式的,主协议、主协议项下的全部补充协议以及交易双方就各项具体交易作出的约定等,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一个完整的单一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主协议备案制度
对主协议等合同范本,应当按照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备案。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
衍生品交易,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结算的,可以依法进行终止净额结算;结算财产应当优先用于结算和交割,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在结算和交割完成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依法进行的集中结算,不因参与结算的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衍生品履约保障机制
进行衍生品交易,可以依法通过质押等方式提供履约保障。
衍生品交易报告库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标的、规模、对手方等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