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和衍生品法》共13章155条,每个章节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明确立法宗旨、调整适用范围;
明确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期货合约等概念
规定期货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明确期货市场和其他衍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明确期货交易及衍生品交易的交易方式以及期货交易的场所要求;禁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行为。
确立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上市的注册制度;明确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交易、持仓限额、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等制度,并规范程序化交易。
明确衍生品交易的规则、管理方式、管理主体等内容,并授权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机构依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则。
第三章 期货结算与交割
规定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等制度;
要求收取的保证金、权利金等在存管机构专户存放、分别管理,禁止违规挪用;
明确违约处置程序,确立保证金及相关财产破产保护的原则;
规定了期货的交割规则。
第四章 期货交易者
规定交易者适当性原则,将交易者分为专业交易者与普通交易者;
构建多元化期货纠纷解决机制,引入调解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
设立交易者保障基金。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明确期货经营机构的主体范围,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范,强化期货经营机构的公司治理。
第六章 期货交易场所
明确期货交易场所的主体范围,规定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主要职责。
第七章 期货结算机构
规定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主要职责,明确期货结算机构的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
第八章 期货服务机构
明确期货服务机构的主体范围,对期货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明确其基本行为规范。
第九章 期货业协会
规定期货业协会的组织形式与主要职责。
第十章 监督管理
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对跨境管辖与协作作出原则性规定。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对期货市场各类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明确法律的实施日期。
《期货和衍生品法》共13章155条,每个章节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明确立法宗旨、调整适用范围;
明确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期货合约等概念
规定期货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明确期货市场和其他衍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明确期货交易及衍生品交易的交易方式以及期货交易的场所要求;禁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行为。
确立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上市的注册制度;明确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交易、持仓限额、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等制度,并规范程序化交易。
明确衍生品交易的规则、管理方式、管理主体等内容,并授权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机构依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则。
第三章 期货结算与交割
规定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等制度;
要求收取的保证金、权利金等在存管机构专户存放、分别管理,禁止违规挪用;
明确违约处置程序,确立保证金及相关财产破产保护的原则;
规定了期货的交割规则。
第四章 期货交易者
规定交易者适当性原则,将交易者分为专业交易者与普通交易者;
构建多元化期货纠纷解决机制,引入调解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
设立交易者保障基金。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明确期货经营机构的主体范围,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范,强化期货经营机构的公司治理。
第六章 期货交易场所
明确期货交易场所的主体范围,规定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主要职责。
第七章 期货结算机构
规定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主要职责,明确期货结算机构的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
第八章 期货服务机构
明确期货服务机构的主体范围,对期货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明确其基本行为规范。
第九章 期货业协会
规定期货业协会的组织形式与主要职责。
第十章 监督管理
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对跨境管辖与协作作出原则性规定。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对期货市场各类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明确法律的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