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非防非】西安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养老非法集资案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浏览数 :2703
2022-07-05

以投资养老项目,或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近日,陕西西安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

2015年,被告人钟某喜、冯某军(已判决)、李某萍(已判决)、王某民(已判决)4名股东出资成立了陕西某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融资证照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该公司投资了某养老中心和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两个项目,通过散发传单、带领群众进行参观等方式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并承诺高额利息,向群众吸收存款。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喜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49万余元。被告人钟某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且其家属代为退还违法所得201万余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

2014年,被告人盛某某入职陕西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老年公寓项目,工作期间,盛某某以召开宣讲会及让业务团队发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该老年公寓消费卡产品,吸引群众投资该老年公寓项目,为该项目非法募集资金。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盛某某在入职期间,为老年公寓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所得共计33万余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鉴于被告人盛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本案立案前已向相关集资参与人退还了部分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

2013年12月30日,河南洛阳银铝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某以融资为目的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陕西易达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兰某某任易达利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公司的具体事务。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兰某某,以“河南洛阳银铝铝业有限公司”为投资运营方,委托易达利公司作为投资管理方的方式,以承诺1.2%至1.8%月息为诱饵,通过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单、由业务人员口头宣传介绍等方式,承诺零风险、高收益、还本付息,吸引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进行融资活动。

  经鉴定,易达利公司在此期间共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466万元,涉案集资群众中老年人比例高达77%,尚有418万余元集资款未返还。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兰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取得相关资质,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418万余元未追回,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二被告人以中老年人为主要吸存对象,应从严惩处,当庭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记者 贺雪丽 通讯员 王全谋 许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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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非防非】西安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养老非法集资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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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

以投资养老项目,或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近日,陕西西安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

2015年,被告人钟某喜、冯某军(已判决)、李某萍(已判决)、王某民(已判决)4名股东出资成立了陕西某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融资证照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该公司投资了某养老中心和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两个项目,通过散发传单、带领群众进行参观等方式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并承诺高额利息,向群众吸收存款。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喜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49万余元。被告人钟某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且其家属代为退还违法所得201万余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

2014年,被告人盛某某入职陕西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老年公寓项目,工作期间,盛某某以召开宣讲会及让业务团队发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该老年公寓消费卡产品,吸引群众投资该老年公寓项目,为该项目非法募集资金。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盛某某在入职期间,为老年公寓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所得共计33万余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鉴于被告人盛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本案立案前已向相关集资参与人退还了部分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

2013年12月30日,河南洛阳银铝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某以融资为目的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陕西易达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兰某某任易达利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公司的具体事务。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兰某某,以“河南洛阳银铝铝业有限公司”为投资运营方,委托易达利公司作为投资管理方的方式,以承诺1.2%至1.8%月息为诱饵,通过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单、由业务人员口头宣传介绍等方式,承诺零风险、高收益、还本付息,吸引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进行融资活动。

  经鉴定,易达利公司在此期间共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466万元,涉案集资群众中老年人比例高达77%,尚有418万余元集资款未返还。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兰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取得相关资质,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418万余元未追回,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二被告人以中老年人为主要吸存对象,应从严惩处,当庭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记者 贺雪丽 通讯员 王全谋 许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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