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是第一家因年报追溯调整导致四年连续亏损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也是第一家同时触及财务类和重大违法类两项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
一、公司基本情况
2010年7月16日,康得新在我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预涂膜和光学膜。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7月10日暂停上市。
二、公司股票触及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2020年12月31日,本所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2020年修订通知》),明确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施行前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2021年3月15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报显示,公司净利润为-31.80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4.67亿元、净资产为-93.63亿元,且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根据过渡期安排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三、公司股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20年修订通知》明确了对于《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施行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2020年9月27日,公司收到证监会正式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至2018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2月28日,公司披露追溯重述后的财务报表显示,2015年至2018年经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连续四年为负值。根据过渡期安排及《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四、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股票同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和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情形,因公司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时点早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点,深交所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于2021年4月6日,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31日摘牌。
注:本案例属于旧退市制度下的案例,重大违法标准无变化,但适用的原重大违法认定流程、原财务类标准及原退市流程。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是第一家因年报追溯调整导致四年连续亏损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也是第一家同时触及财务类和重大违法类两项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
一、公司基本情况
2010年7月16日,康得新在我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预涂膜和光学膜。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7月10日暂停上市。
二、公司股票触及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2020年12月31日,本所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2020年修订通知》),明确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施行前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2021年3月15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报显示,公司净利润为-31.80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4.67亿元、净资产为-93.63亿元,且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根据过渡期安排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三、公司股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20年修订通知》明确了对于《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施行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2020年9月27日,公司收到证监会正式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至2018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2月28日,公司披露追溯重述后的财务报表显示,2015年至2018年经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连续四年为负值。根据过渡期安排及《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四、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股票同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和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情形,因公司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时点早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点,深交所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于2021年4月6日,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31日摘牌。
注:本案例属于旧退市制度下的案例,重大违法标准无变化,但适用的原重大违法认定流程、原财务类标准及原退市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