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9日,某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设立某省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的批复》,同意设立某省有色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金属交易中心)。2014年3月28日,金属交易中心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的批发、零售、配送及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电子交易平台等相关服务;有色金属资源、物料及衍生品的研发;化工产品的批发、零售、配送及研发。
原告陈某自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在金属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开设账户进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以入金与出金的差额计算,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89717.48元。陈某后向法院以其在金属交易中心进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为由,起诉了该金属交易中心,要求金属交易中心赔偿其损失89717.48元。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交易符合期货交易活动的构成要件。金属交易中心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开展了期货交易活动,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情形。原审认定案涉交易性质为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显属不当,应予纠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案涉交易因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案件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期货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强行平仓的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法律、合同约定的行为。原告倪某对账户风险未尽到积极注意及管理义务而产生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本案中,金属交易中心属于现货交易市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期货交易活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金属交易中心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本案中金属交易中心实质上组织了期货交易相关活动。
同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因为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案涉交易因违反了上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天风证券投教基地提醒您:
一是商品现货交易的目的是获得或转让现货商品的所有权;期货交易中,套期保值者的目的是规避风险,投机者的目的是获得投机利润,套利者的目的是获得低风险收益。
二是商品现货不得采取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禁止的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
三是期货交易应当在国务院批准、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期货交易场所内开展。
2013年12月9日,某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设立某省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的批复》,同意设立某省有色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金属交易中心)。2014年3月28日,金属交易中心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的批发、零售、配送及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电子交易平台等相关服务;有色金属资源、物料及衍生品的研发;化工产品的批发、零售、配送及研发。
原告陈某自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在金属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开设账户进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以入金与出金的差额计算,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89717.48元。陈某后向法院以其在金属交易中心进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为由,起诉了该金属交易中心,要求金属交易中心赔偿其损失89717.48元。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交易符合期货交易活动的构成要件。金属交易中心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开展了期货交易活动,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情形。原审认定案涉交易性质为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显属不当,应予纠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案涉交易因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案件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期货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强行平仓的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法律、合同约定的行为。原告倪某对账户风险未尽到积极注意及管理义务而产生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本案中,金属交易中心属于现货交易市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期货交易活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金属交易中心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本案中金属交易中心实质上组织了期货交易相关活动。
同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因为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案涉交易因违反了上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天风证券投教基地提醒您:
一是商品现货交易的目的是获得或转让现货商品的所有权;期货交易中,套期保值者的目的是规避风险,投机者的目的是获得投机利润,套利者的目的是获得低风险收益。
二是商品现货不得采取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禁止的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
三是期货交易应当在国务院批准、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期货交易场所内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