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宣称主要从事私募基金、贵金属现货、股指期货等交易。刘某伙同赵某以该公司的名义,通过与被害人签订《投资管理委托协议书》等协议的方式,由被害人委托该公司进行所谓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该公司对被害人投入资金进行全封闭独立操作,被害人不得干预该公司独立操作,并承诺一定期限后返还被害人全部投资本金,投资盈利按照比例分配,如盈利未达投资本金的50%,差额部分由该公司补齐支付。82名被害人共计向刘某个人账户支付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刘某及赵某将各自分得的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最终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无法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及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评析
上述案件中,刘某及赵某二人明知该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没有真实对外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等业务,以投资可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众多被害人巨额钱款。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1月30日,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对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非法集资的“重灾区”进行打击。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开展期货业务,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天风证券投教基地提醒您:
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通过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在从事经纪业务时,应当主动向投资者提示期货交易风险,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投资者要抵制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宣称主要从事私募基金、贵金属现货、股指期货等交易。刘某伙同赵某以该公司的名义,通过与被害人签订《投资管理委托协议书》等协议的方式,由被害人委托该公司进行所谓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该公司对被害人投入资金进行全封闭独立操作,被害人不得干预该公司独立操作,并承诺一定期限后返还被害人全部投资本金,投资盈利按照比例分配,如盈利未达投资本金的50%,差额部分由该公司补齐支付。82名被害人共计向刘某个人账户支付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刘某及赵某将各自分得的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最终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无法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及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评析
上述案件中,刘某及赵某二人明知该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没有真实对外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等业务,以投资可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众多被害人巨额钱款。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1月30日,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对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非法集资的“重灾区”进行打击。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开展期货业务,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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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通过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在从事经纪业务时,应当主动向投资者提示期货交易风险,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投资者要抵制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