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机构适当性义务
李海龙 张海锋 时修荣
摘 要:证券机构因在证券交易中占有信息及交易地位之双重优势,加之金融消费者对其信赖而负有适当性义务。证券机构在不同的业务中与金融消费者之法律关系亦不同,故而不能一概适用适当性义务,惟有在金融消费者对证券机构高度信赖之法律关系的业务中,证券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方属公平,才能衡平证券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权利义务。证券机构适当性义务内容主要包括适当推介与风险揭示,在其未履行适当推介或风险揭示之义务时,证券机构应当承担侵权之民事责任。
关键词:证券机构 适当性义务 法律关系 民事责任
【声明】:本公众号所发文章均不代表投服中心观点,文责作者自负。本文刊发于《投资者》第10辑,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其所在单位、职务无关。为方便阅读,删去原文注释。
来源:投服中心
论我国证券机构适当性义务
李海龙 张海锋 时修荣
摘 要:证券机构因在证券交易中占有信息及交易地位之双重优势,加之金融消费者对其信赖而负有适当性义务。证券机构在不同的业务中与金融消费者之法律关系亦不同,故而不能一概适用适当性义务,惟有在金融消费者对证券机构高度信赖之法律关系的业务中,证券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方属公平,才能衡平证券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权利义务。证券机构适当性义务内容主要包括适当推介与风险揭示,在其未履行适当推介或风险揭示之义务时,证券机构应当承担侵权之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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