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收到工作人员的通知后得知合约要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认为是证券公司私自强行操作客户账户。证券公司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再次与客户取得联系,与客户仔细讲解交易所网站公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章和第四章相关要求:“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经与客户耐心讲解后,客户对融资融券账户的交易规则有所了解。
2、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第二十六条规定,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客户收到工作人员的通知后得知合约要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认为是证券公司私自强行操作客户账户。证券公司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再次与客户取得联系,与客户仔细讲解交易所网站公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章和第四章相关要求:“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经与客户耐心讲解后,客户对融资融券账户的交易规则有所了解。
2、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第二十六条规定,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