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来源 : 天风证券投教基地
浏览数 :3495
2021-12-0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证券侵权类纠纷案件投资者诉讼人数较多、诉讼金额普遍较小、诉讼周期较长、投资者诉讼成本偏高。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专门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此前司法条件的限制,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实践中基本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为了化解这一难题,新《证券法》对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强化和完善。按照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又称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两类。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由受损害投资人作为代表人,按照“明示加入”原则,代表其他众多因同一证券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保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利益参与的民事赔偿诉讼。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特有的诉讼当事人征集机制,也可以说是投资者加入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参加方式。投保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特别授权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害投资者,除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外,都可以纳入诉讼原告范围,自动加入诉讼程序、分享诉讼“成果”。如果投资者认为自己单独起诉可能会获得更好的诉讼结果,不想通过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维权,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明示退出、另行起诉。这一机制的好处在于,既能够最大限度地征集原告投资者人数,形成规模效应,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又可以将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请求聚合在一起,通过一个诉讼程序—揽子解决民事赔偿纠纷,极大提高诉讼效率

目前,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已经成为各界共识,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确立,对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乃至整个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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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证券侵权类纠纷案件投资者诉讼人数较多、诉讼金额普遍较小、诉讼周期较长、投资者诉讼成本偏高。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专门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此前司法条件的限制,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实践中基本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为了化解这一难题,新《证券法》对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强化和完善。按照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又称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两类。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由受损害投资人作为代表人,按照“明示加入”原则,代表其他众多因同一证券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保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利益参与的民事赔偿诉讼。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特有的诉讼当事人征集机制,也可以说是投资者加入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参加方式。投保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特别授权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害投资者,除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外,都可以纳入诉讼原告范围,自动加入诉讼程序、分享诉讼“成果”。如果投资者认为自己单独起诉可能会获得更好的诉讼结果,不想通过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维权,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明示退出、另行起诉。这一机制的好处在于,既能够最大限度地征集原告投资者人数,形成规模效应,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又可以将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请求聚合在一起,通过一个诉讼程序—揽子解决民事赔偿纠纷,极大提高诉讼效率

目前,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已经成为各界共识,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确立,对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乃至整个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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