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 | 【持股行权典型案例十一】上市公司业绩承诺变更需关注新业绩补偿方案是否合理
来源 : 天风证券投教基地
浏览数 :2463
2021-12-11



业绩承诺与补偿,是指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交易对方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经营业绩作出预测,并承诺如果标的资产在承诺期届满而实际经营业绩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时,将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责任。根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

业绩补偿承诺的变更可能不合理地减少上市公司的可得利益,或增加上市公司获取业绩补偿的不确定性,从而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针对业绩补偿承诺变更事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主要从该变更是否合理、新业绩补偿方案是否合理两方面进行分析。接下来,我们主要介绍一下分析新业绩补偿方案是否合理的关注要点。

具体来说,业绩补偿方案的变更可以分为变更承诺补偿人、变更补偿方式与变更补偿金额等。针对变更承诺补偿人事项,投服中心主要关注新承诺补偿人是否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此次变更是否会增加上市公司收回补偿款的不确定性。针对变更补偿方式事项,例如用资产抵偿业绩补偿款的,投服中心主要关注是否物有所值,防止出现交易对方用质量较差的资产抵偿高额业绩补偿款的情况。此外,还关注抵债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防止出现无法抵债的情形。针对变更补偿金额事项,主要关注变更承诺金额的原因,是否存在不合理调减业绩补偿款的情形。

例如,某上市公司D于曾于2016年以人民币43000万元收购了标的公司A的100%股权。业绩承诺方L承诺标的公司2016年至2018年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万美元、600万美元与1200万美元。由于标的公司2018年未完成业绩承诺,L应补偿公司1359.2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332.16万元)。根据公告,上市公司D拟与原业绩补偿人L以及新业绩补偿人B签订《债务转移三方协议书》,约定B取得L持有的相关资产,此后由B承担对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由于公告未披露B从L处取得资产的情况,以及B的偿债能力,因此投服中心通过发送股东函件方式,请上市公司说明新业绩补偿人B从原业绩补偿人L处取得资产的具体内容、相应金额以及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同时建议上市公司D对B的偿债能力、经营情况以及信用状况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2021年3月31日,上市公司D以公告形式回复了投服中心的问题。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了新业绩补偿人B从原业绩补偿人L处取得资产的情况,并表示上述资产以及B的其余资产均不存在查封、冻结等瑕疵情形,必要时均可用于偿还应付公司的业绩补偿款。此外,上市公司披露了新业绩补偿人B的主要财务数据,并表示B目前具备偿债能力。投服中心在本次行权中起到了督促上市公司释疑的作用,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同时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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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1



业绩承诺与补偿,是指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交易对方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经营业绩作出预测,并承诺如果标的资产在承诺期届满而实际经营业绩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时,将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责任。根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

业绩补偿承诺的变更可能不合理地减少上市公司的可得利益,或增加上市公司获取业绩补偿的不确定性,从而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针对业绩补偿承诺变更事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主要从该变更是否合理、新业绩补偿方案是否合理两方面进行分析。接下来,我们主要介绍一下分析新业绩补偿方案是否合理的关注要点。

具体来说,业绩补偿方案的变更可以分为变更承诺补偿人、变更补偿方式与变更补偿金额等。针对变更承诺补偿人事项,投服中心主要关注新承诺补偿人是否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此次变更是否会增加上市公司收回补偿款的不确定性。针对变更补偿方式事项,例如用资产抵偿业绩补偿款的,投服中心主要关注是否物有所值,防止出现交易对方用质量较差的资产抵偿高额业绩补偿款的情况。此外,还关注抵债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防止出现无法抵债的情形。针对变更补偿金额事项,主要关注变更承诺金额的原因,是否存在不合理调减业绩补偿款的情形。

例如,某上市公司D于曾于2016年以人民币43000万元收购了标的公司A的100%股权。业绩承诺方L承诺标的公司2016年至2018年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万美元、600万美元与1200万美元。由于标的公司2018年未完成业绩承诺,L应补偿公司1359.2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332.16万元)。根据公告,上市公司D拟与原业绩补偿人L以及新业绩补偿人B签订《债务转移三方协议书》,约定B取得L持有的相关资产,此后由B承担对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由于公告未披露B从L处取得资产的情况,以及B的偿债能力,因此投服中心通过发送股东函件方式,请上市公司说明新业绩补偿人B从原业绩补偿人L处取得资产的具体内容、相应金额以及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同时建议上市公司D对B的偿债能力、经营情况以及信用状况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2021年3月31日,上市公司D以公告形式回复了投服中心的问题。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了新业绩补偿人B从原业绩补偿人L处取得资产的情况,并表示上述资产以及B的其余资产均不存在查封、冻结等瑕疵情形,必要时均可用于偿还应付公司的业绩补偿款。此外,上市公司披露了新业绩补偿人B的主要财务数据,并表示B目前具备偿债能力。投服中心在本次行权中起到了督促上市公司释疑的作用,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同时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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