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王某近日中签了某只新股,但由于缴款当日账户金额不足,未能足额缴款,王某联系证券公司要求赔偿。
证券公司接诉后,核查王某相关情况。经核实,王某账户中签后,证券公司已通过王某留存证券公司的电话、短信、交易系统弹框等多种渠道提示该账户中签事宜,也通过与王某熟悉的客户多次联系王某,但由于王某手机号码已变更,且未及时通知证券公司更新留存的联系方式,因此王某未能及时接到电话及短信。随后,经过证券公司多次与王某沟通,王某接受了解释,达成和解。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第4.1.6条的规定,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证券公司应每三年进行一次账户信息核对。投资者姓名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督促投资者及时办理账户资料变更手续;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开户代理机构应重新核实投资者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更新信息并留存复印件;投资者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开户代理机构应与投资者核实后及时修改。
3.根据上述监管规范,为了及时准确向客户提供服务、更好保护客户权益,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客户应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更新,以便及时收到证券公司发送的业务通知。
4.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核对客户信息,发现客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通知客户更新、完善基本信息。对于在一定期限内未予完善的,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监管规范,证券公司将可能采取限制交易的相关措施。
投资者王某近日中签了某只新股,但由于缴款当日账户金额不足,未能足额缴款,王某联系证券公司要求赔偿。
证券公司接诉后,核查王某相关情况。经核实,王某账户中签后,证券公司已通过王某留存证券公司的电话、短信、交易系统弹框等多种渠道提示该账户中签事宜,也通过与王某熟悉的客户多次联系王某,但由于王某手机号码已变更,且未及时通知证券公司更新留存的联系方式,因此王某未能及时接到电话及短信。随后,经过证券公司多次与王某沟通,王某接受了解释,达成和解。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第4.1.6条的规定,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证券公司应每三年进行一次账户信息核对。投资者姓名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督促投资者及时办理账户资料变更手续;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开户代理机构应重新核实投资者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更新信息并留存复印件;投资者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开户代理机构应与投资者核实后及时修改。
3.根据上述监管规范,为了及时准确向客户提供服务、更好保护客户权益,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客户应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更新,以便及时收到证券公司发送的业务通知。
4.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核对客户信息,发现客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通知客户更新、完善基本信息。对于在一定期限内未予完善的,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监管规范,证券公司将可能采取限制交易的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