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故事学规则 | (十二)投资风险多,购买需适当
来源 : 天风证券投教基地
浏览数 :1868
2021-12-17




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销售时,需向投资者全面、真实、客观陈述产品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投资者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购买与自己适当性相匹配的产品。

案例


2018年3月投资者林某欲通过其证券公司手机软件APP操作申购某公募基金,下单时提示“尊敬的客户,您的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最低类别),本产品/服务的风险等级为较高风险,高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可能导致超出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损失。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您无法参与高于您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服务!详询XXXXX”。客户对于无法申购这只基金表示不满,认为是证券公司私自限制客户账户的行为。
于是,林某就该情况进行投诉。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到客户投诉后立即积极安排工作人员与客户联系,将客户申购失败的原因做出详细解释。鉴于其为保守型(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只能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产品。而某公募基金的风险等级为较高风险,超出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提示无法下单。客户对于服务人员的解释表示认可。


天风证券投教基地提醒您
1.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1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来源:天风证券 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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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销售时,需向投资者全面、真实、客观陈述产品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投资者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购买与自己适当性相匹配的产品。

案例


2018年3月投资者林某欲通过其证券公司手机软件APP操作申购某公募基金,下单时提示“尊敬的客户,您的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最低类别),本产品/服务的风险等级为较高风险,高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可能导致超出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损失。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您无法参与高于您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服务!详询XXXXX”。客户对于无法申购这只基金表示不满,认为是证券公司私自限制客户账户的行为。
于是,林某就该情况进行投诉。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到客户投诉后立即积极安排工作人员与客户联系,将客户申购失败的原因做出详细解释。鉴于其为保守型(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只能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产品。而某公募基金的风险等级为较高风险,超出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提示无法下单。客户对于服务人员的解释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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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1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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