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是否已生效?
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投服中心代表的52037名投资者共判获赔约24.59亿元。因原告代表人投服中心、各被告和原告投资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2
原告投资者是否已收到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的判赔款项?
12月21日,投服中心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判决开始执行,投资者将陆续收到判赔款项。
3
原告投资者是否全额收到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的判赔款项?
根据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和康美药业破产重整计划,关于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投资者债权,5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将全额现金清偿;超出部分将以现金、以股抵债、信托收益权等方式予以清偿。
全体投资者将共获赔现金约9.765亿元、股票约1.41亿股,信托收益权份额约7070万份。
4
判赔款如何分配至52037名投资者?
关于现金部分,康美药业根据广州中院判决的投资者名单及金额,将现金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中国结算再转至各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最终分配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关于股份部分,将直接由中国结算过户至投资者证券账户。
关于信托收益权,据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揭阳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将直接登记至各投资者名下。
5
投资者受偿是否需要申请或提交材料?
投资者受偿不需要申请或提交材料。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适格原告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将分享诉讼成果,投资者关注本人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待分配即可。
6
投资者受偿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投资者受偿不需要向法院或投服中心支付任何费用。
关于诉讼费用,康美药业案原告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判决明确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应承担责任的被告共同负担。
投服中心坚持公益属性,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投服中心委托的两名公益律师为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朱夏嬅律师和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秦政律师,两位公益律师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除上述两名律师外,投服中心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未与其他任何律师或律所合作,请广大投资者知悉,注意风险防范。
7
机构、外籍等多类型投资者是否可以受偿?
可以受偿。不论投资者属于哪种类型,只要系广州中院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判赔主体便可受偿,投资者可通过“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查询到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和赔偿金额。
8
除康美药业公司外的其他主体是否还将承担责任?
根据康美药业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公司将根据判决,向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等21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9
投服中心在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中为投资者做了哪些工作?
首案中,投服中心作为法定的原告代表人,积极落实投保机构法定职责。彰显公开性,网上公开征集50名以上适格投资者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发挥专业性,力争“追首恶”,压实压紧中介机构责任,实现对证券违法行为的“零容忍”;践行人民性,在诉讼和参与破产重整过程中始终坚持被代表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主动在破产程序中为被代表投资者以诉请金额48.66亿申报债权,坚持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同等对待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小投资者和其他小额普通债权人,践行公益投保机构使命担当。
10
投服中心如何开展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工作?
投服中心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代表人诉讼常态化,聚焦重大典型案件,围绕重点统筹推进各类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应不以数量为目的,从个案试点逐步扩大到稳步推进,并注重与支持诉讼、示范判决及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协调。
11
请问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的过程大致是怎样的?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2月31日,11位投资者向广州中院提交立案申请,并申请适用普通代理人诉讼审理。
2021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服中心于同日发布《投服中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说明》。
4月8日,投服中心向广州中院提交特别代表人诉讼转换申请。
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成立。
4月23日,投服中心向中国结算调取康美药业案权利人名单,于4月30日向广州中院提交。
5月28日,广州中院召开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庭前会议。
6月4日晚,康美药业公告收到揭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6月12日,广州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资格查询公告》,供投资者线上查询本案原告名单。
7月22日,投服中心代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全体原告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7月27日,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开庭,原告代表人投服中心委托律师出庭参与诉讼。
8月10日,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揭阳中院召开,投服中心代表全体原告债权人通过网络方式参会,被选为9家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之一。
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投服中心代表的52037名投资者共判获赔约24.59亿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11月13日,康美药业《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中提及,将根据判决,向21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11月15日,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投服中心代表全体原告债权人通过网络方式参会。
11月19日晚,康美药业发布公告,二债会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康美药业债权人的债权经确认后将全部清偿。其中,5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将全额现金清偿;超出部分将以股抵债、信托收益权等方式予以清偿。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确认后的赔偿发生法律效力后也将按此清偿。
11月26日晚,康美药业发布了《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12月21日,投服中心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开始执行,52037名投资者将以现金、债转股、信托收益权等方式获偿约24.59亿元。
来源:投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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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是否已生效?
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投服中心代表的52037名投资者共判获赔约24.59亿元。因原告代表人投服中心、各被告和原告投资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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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投资者是否已收到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的判赔款项?
12月21日,投服中心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判决开始执行,投资者将陆续收到判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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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投资者是否全额收到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的判赔款项?
根据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和康美药业破产重整计划,关于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投资者债权,5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将全额现金清偿;超出部分将以现金、以股抵债、信托收益权等方式予以清偿。
全体投资者将共获赔现金约9.765亿元、股票约1.41亿股,信托收益权份额约7070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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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款如何分配至52037名投资者?
关于现金部分,康美药业根据广州中院判决的投资者名单及金额,将现金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中国结算再转至各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最终分配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关于股份部分,将直接由中国结算过户至投资者证券账户。
关于信托收益权,据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揭阳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将直接登记至各投资者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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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受偿是否需要申请或提交材料?
投资者受偿不需要申请或提交材料。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适格原告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将分享诉讼成果,投资者关注本人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待分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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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受偿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投资者受偿不需要向法院或投服中心支付任何费用。
关于诉讼费用,康美药业案原告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判决明确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应承担责任的被告共同负担。
投服中心坚持公益属性,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投服中心委托的两名公益律师为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朱夏嬅律师和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秦政律师,两位公益律师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除上述两名律师外,投服中心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未与其他任何律师或律所合作,请广大投资者知悉,注意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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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外籍等多类型投资者是否可以受偿?
可以受偿。不论投资者属于哪种类型,只要系广州中院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判赔主体便可受偿,投资者可通过“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查询到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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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康美药业公司外的其他主体是否还将承担责任?
根据康美药业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公司将根据判决,向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等21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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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在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中为投资者做了哪些工作?
首案中,投服中心作为法定的原告代表人,积极落实投保机构法定职责。彰显公开性,网上公开征集50名以上适格投资者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发挥专业性,力争“追首恶”,压实压紧中介机构责任,实现对证券违法行为的“零容忍”;践行人民性,在诉讼和参与破产重整过程中始终坚持被代表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主动在破产程序中为被代表投资者以诉请金额48.66亿申报债权,坚持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同等对待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小投资者和其他小额普通债权人,践行公益投保机构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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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如何开展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工作?
投服中心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代表人诉讼常态化,聚焦重大典型案件,围绕重点统筹推进各类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应不以数量为目的,从个案试点逐步扩大到稳步推进,并注重与支持诉讼、示范判决及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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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的过程大致是怎样的?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2月31日,11位投资者向广州中院提交立案申请,并申请适用普通代理人诉讼审理。
2021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服中心于同日发布《投服中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说明》。
4月8日,投服中心向广州中院提交特别代表人诉讼转换申请。
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成立。
4月23日,投服中心向中国结算调取康美药业案权利人名单,于4月30日向广州中院提交。
5月28日,广州中院召开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庭前会议。
6月4日晚,康美药业公告收到揭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6月12日,广州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资格查询公告》,供投资者线上查询本案原告名单。
7月22日,投服中心代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全体原告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7月27日,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开庭,原告代表人投服中心委托律师出庭参与诉讼。
8月10日,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揭阳中院召开,投服中心代表全体原告债权人通过网络方式参会,被选为9家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之一。
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投服中心代表的52037名投资者共判获赔约24.59亿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11月13日,康美药业《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中提及,将根据判决,向21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11月15日,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投服中心代表全体原告债权人通过网络方式参会。
11月19日晚,康美药业发布公告,二债会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康美药业债权人的债权经确认后将全部清偿。其中,5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将全额现金清偿;超出部分将以股抵债、信托收益权等方式予以清偿。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确认后的赔偿发生法律效力后也将按此清偿。
11月26日晚,康美药业发布了《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12月21日,投服中心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开始执行,52037名投资者将以现金、债转股、信托收益权等方式获偿约24.59亿元。
来源:投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