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金融史33 | 中央革命根据地创建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诞生(三)
来源 :天风学长
浏览数 :3796
2021-05-19

 

红色金融史33 | 中央革命根据地创建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诞生(三)

七、国家银行开展的金融业务

  根据《章程》规定,国家银行经营十多种业务。由于当时在中央革命根据地战争频发、经济落后,国家银行在履行货币发行和流通管理职能的同时还兼行现代商业银行之职,实际中国家银行主要开展发行货币、存款贷款、代理国库、管控现金和发行推销公债等业务。

(一)积极吸收存款,扩大资金来源,回笼货币。苏维埃政府通知党政军各机关和公营企业必须在银行开户,国家银行通过吸收政府财政性存款和红军部队、公营企业贸易收入和销售收入、合作事业股金和收入回笼货币。

  财政性收入存款。中央革命根据地的财政性收入来源主要有红军筹款,通过活跃经济增加的土地税、商业税收入等途径。1932年7月之后,王明“左”倾路线贸然取消主力红军筹款任务之后,财政压力骤增,1932年-1934年,以发行公债借贷、提高税率并减少银行透支的办法应对紧急时期和紧急任务。

  合作事业存款。到1933年7月底,吸收到中央革命根据地生产、消费和粮食合作社的股金存款达到215915元。

  对外贸易收入存款。中央苏区政府充分利用钨矿这一战略物资打通赣州与广东粤军军阀的贸易通道,在苏区边界交通运输方便之地开辟中央苏区的“经济特区”,税收减半,吸引白区商人与苏区贸易。1933年仅稻谷一项一年可输出300万担,收入1200万元,赣县江口对外贸易分局,每月出口额少则60余万元,多则150万元以上。随着中央苏区经贸、商业的繁荣,国家银行的存款资金不断得到充实。

(二)严防并制止高利贷,实施低利借贷。《经济政策》严令要以革命的法律严防与制止一切恢复奴役与高利贷关系的企图。1932年1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借贷暂行条例》,宣布取消和废止一切高利贷形式的借贷,规定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或私人借贷之非高利贷性质的周转和为帮助某种生产事业而举行的各种借贷,苏维埃政府不加以干涉;规定借贷利率最高每月不得超过一分二厘,长期不得超过一分。当时国家银行的贷款发放对象主要包括了中央苏区农业、工业、粮食调剂、合作社、对外贸易等。虽然到1934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和中央领导机关撤离苏区进行战略转移,国家银行的存续时间并不长,但对中央苏区的各项建设起到了重大作用,有力促进了苏区的军工产业、农业和经贸发展。

(三)代理金库。建立健全各级财政管理机构,统一财政制度,统一预决算才能杜绝财政舞弊,保证行政和军政如臂使指、莫不制从。1931年12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规定苏区财政收入支出实行严格的预算和决算。1932年下半年颁布了《国库暂行条例》,规定“国库统由财政人民委员部国库管理局管理之,其金库则委托国家银行代理之,总金库设于总行,分金库设于分行,支金库设于支行”,“总分支金库主任,由国家银行总分支行行长兼任”,赋予国家银行全权代理金库的特权。自1933年起,国家银行各级机构设立了国库科,总行设总金库,分行设分金库,支行设支金库,区设特派员。各级行长为各级金库主任。由于代理金库的需要,促进了国家银行各省县分支行的普遍建立,迅速拓展了金融事业的“战略纵深”。

(四)发行、推销经济建设公债。在中央苏区,国家银行代理临时中央政府承担了三次公债发行、推销任务,办理经售公债票及还本付息。

  第一期革命战争短期公债60万元。第四次反“围剿”前夕,为支援红军战斗,保证军需供给,1932年7月,中央人民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发行短期革命战争公债60万元。临时中央政府专门发布第9号布告,说明革命战争公债的意义和目的,明确公债发行范围与期限,计划在湘赣、湘鄂赣苏区发行10万元,中央苏区分5期每期10万元发行共计50万元公债,从7月1日至30日发行完毕。为避免各级政府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以简单命令代替政治动员,临时中央政府要求各级政府立即向广大群众宣传解释公债意义与工农群众购买公债的义务。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6月26日颁布《执字第13号训令》,要求要营造“不买公债券是一件革命战士的耻辱”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利用会议报告、开展竞赛等方式,努力做好宣传鼓动工作,鼓励工农群众自愿认购,责令富农大中商人认购,激发政府间、团体间乃至个人间认购公债的热忱。

  这期革命公债,广大工农群众的热烈拥护,踊跃认购,发行任务很快顺利完成。其中江西全省共推销367105.5元。到期(或未到期)公债就在土地税、商业税、店租扣抵收入中大部分收回。江西石城、宁都、会昌、瑞金、中国工农红军学校推销的公债直接由国家银行集中办理,其他各县、红军推销的公债由苏维埃、红军经理机关集中转交国家银行办理。

  第二期革命战争短期公债120万元。1932年10月,为粉碎敌人的大举进攻,充裕战争经费,临时中央政府除下达战争紧急动员令,发行第二期革命战争短期公债120万元。中央执行委员会特颁第17号训令,就债款分配数目、发行和收款日期、集中款项地点、动员群众办法等,作了具体规定。这期公债期限半年,从1932年11月1日开始分5期发行,11月30日前收清,次年6月1日起还本付息。在根据地党政军民的共同努力和踊跃申购下,仅仅半个月的时间这期公债认购128万元,比原定数目超出8万多,其中江西全省共推销72万元。所收款项集中于国家银行和国家银行福建分行。公债到期后,国家银行进行兑付,广大军民却将公债退还给政府(到1934年5月中,退还90多万元),或将到期公债换为经济建设公债,支援革命战争与经济建设。

  经济建设公债300万元。1933年3月底,红军胜利击退敌人第四次反“围剿”,7月22日,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特批准瑞金、会昌、于都、胜利、博生、石城、宁化、长汀8县苏维埃工作人员查田运动大会和8县贫农团代表大会的建议,发行经济建设公债300万元,以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抵制奸商的残酷剥削,使群众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使革命战争得到更加充实的物资。《发行经济建设公债条例》随之同时颁布,《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债发行数量、购买方法、公债用途、公债利率以及还本付息期限。

1933年8月12日,毛泽东在中央苏区南部17县经济建设大会上作报告,对经济建设公债的用途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说明:“一百万供给红军作战费,两百万借给合作社、粮食调剂局、对外贸易局做本钱。其中又以小部分用去发展生产,大部分用去发展出入口贸易。”经济建设的目的“不但要发展生产,并且要使生产品出口卖得适当的价钱,又从白区用低价买得盐布进来,分配给人民群众,这样去打破敌人的封锁,抵制商人的剥削。我们要使人民经济一天一天发展起来,大大改良群众生活,大大增加我们的财政收入,把革命战争和经济建设的基础确切地建立起来。”

1933年8月28日,为尽快完成经济建设公债的发行任务,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联署发布《为发行三百万经济建设公债》第26号布告,临时中央政府下发《关于推销公债的方法》,秘书处专门印发《关于推销三百万经济建设公债的宣传大纲》。依靠政治动员和群众工作的经验法宝,到1934年2月,各地承诺推销的公债超300万元,但由于第五次反“围剿”军事上节节失利,经济建设公债无法按时完成认购,一再展期,最终未能全额交至国家银行。还本付息工作也因长征而中断。未偿还的公债延至全国解放后1954年由各级人民银行负责还本付息。为照顾群众利益,维护新中国人民政府公债的信誉,当年公债券一律照本金一元折合第一套人民币12500元兑付,利息认定从起息日计算到兑付时为止。

  八、中央苏区经济金融战线的货币斗争

  伪造、拒用、贬低、煽动挤兑国家银行纸币通常是敌对势力破坏中央苏区金融秩序和货币币值稳定惯用的卑鄙伎俩。临时中央政府通过宣传教育、严苛法令、保障物资供应等方式维护国家银行信用、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反革命分子。

  严苛法令惩治破坏国家银行信用的反革命行为。1933年,国民党军统特务铸造劣质假银币流通中央革命根据地。1933年3月15日《红色中华》登载,瑞金有奸商,经常把国家银行的纸币故意跌价,抬高现洋价格,搜藏现洋,企图造成苏区金融恐慌,意图颠覆苏维埃政权。会昌、瑞金、汀洲等地也都出现过破坏国家信用的案件,部分奸商有计划地组织向银行兑换银元,操纵物价,送出大量银元到白区。1933年9月24日《红色中华》记载,在瑞金,广聚德和合盛昌两家商店的食盐,银元与国家银行纸币购买差距达1.3倍,1元银元可买16两,而一元纸币只购得12两。还有的商人经政府通告后,继续故意不使用国家银行纸币。

  针对拒用、贬低、伪造、套现等反革命行为,中央苏区政府迅速作出反应,捣毁了国民党特务的假币制造窝点,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惩治破坏苏区经济、扰乱金融市场的法规条令,坚决打击对红色金融的破坏捣乱者,明令各级政府和肃反机关按照各地实际情况对付破坏国家银行货币信用的反革命行为,将一批极端破坏分子处以极刑。

1933年7月,人民委员会发布第十三号训令以镇压破坏国家银行货币信用的反革命分子。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惩治反革命条例》中规定:“以破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为目的,制造或输入假的苏维埃货币,公债票,及信用券者。或煽动居民拒绝使用苏维埃的各种货币或抑低苏维埃各种货币的价格引起市面恐慌者。或煽动居民向苏维埃银行挤兑现金或藏匿大批现金,或偷运大批现金出口,故意扰乱苏维埃金融者。均处死刑。其情形较轻者,处六个月以上监禁。”

  政府组织开展拥护国币的群众运动,宣传教育广大群众不要受造谣破坏者的影响。通过一段时间严刑峻法的治理整顿,操纵物价、贬低苏币信用、偷运银元的情况得到了遏制,使国家银行纸币币值基本维持稳定。

  面对挤兑危机,保证物资调控能力,维护苏币信誉。1933年初,由于中央苏区盐、棉布等大宗品严重依赖外部,进口大于出口,贸易逆差严重,致使银元大量流失,国营商店、合作社日用品供应跟不上,一些县城私人商店、商摊摆出“只收现洋”的牌子,国家银行一度出现了挤兑现象。面对挤兑风潮,毛泽民坚持凡是来要求兑换现洋的,银行要保证兑换,并且必须一元纸币换一块现洋,任何人不得抬高现洋比价。同时等待红军的战场物资收获。没过多久,红军按计划运回了大量银元和食盐、棉布等大批日用品物资保障国营商店和合作社的供应,国营商店和合作社挂出“只收纸币,不收现洋”的牌子,苏区群众又可以用国家银行纸币购买到价廉日用品。经过这一次挤兑风波,国家银行发现货币本位的根本规律:金银并非货币的唯一信用保障,重要的物资同样也可以成为货币发行的信用支撑。国家银行采取巧妙的信用措施,打了一场漂亮的信用保卫战,成功地巩固了国家银行和政府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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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金融史33 | 中央革命根据地创建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诞生(三)

七、国家银行开展的金融业务

  根据《章程》规定,国家银行经营十多种业务。由于当时在中央革命根据地战争频发、经济落后,国家银行在履行货币发行和流通管理职能的同时还兼行现代商业银行之职,实际中国家银行主要开展发行货币、存款贷款、代理国库、管控现金和发行推销公债等业务。

(一)积极吸收存款,扩大资金来源,回笼货币。苏维埃政府通知党政军各机关和公营企业必须在银行开户,国家银行通过吸收政府财政性存款和红军部队、公营企业贸易收入和销售收入、合作事业股金和收入回笼货币。

  财政性收入存款。中央革命根据地的财政性收入来源主要有红军筹款,通过活跃经济增加的土地税、商业税收入等途径。1932年7月之后,王明“左”倾路线贸然取消主力红军筹款任务之后,财政压力骤增,1932年-1934年,以发行公债借贷、提高税率并减少银行透支的办法应对紧急时期和紧急任务。

  合作事业存款。到1933年7月底,吸收到中央革命根据地生产、消费和粮食合作社的股金存款达到215915元。

  对外贸易收入存款。中央苏区政府充分利用钨矿这一战略物资打通赣州与广东粤军军阀的贸易通道,在苏区边界交通运输方便之地开辟中央苏区的“经济特区”,税收减半,吸引白区商人与苏区贸易。1933年仅稻谷一项一年可输出300万担,收入1200万元,赣县江口对外贸易分局,每月出口额少则60余万元,多则150万元以上。随着中央苏区经贸、商业的繁荣,国家银行的存款资金不断得到充实。

(二)严防并制止高利贷,实施低利借贷。《经济政策》严令要以革命的法律严防与制止一切恢复奴役与高利贷关系的企图。1932年1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借贷暂行条例》,宣布取消和废止一切高利贷形式的借贷,规定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或私人借贷之非高利贷性质的周转和为帮助某种生产事业而举行的各种借贷,苏维埃政府不加以干涉;规定借贷利率最高每月不得超过一分二厘,长期不得超过一分。当时国家银行的贷款发放对象主要包括了中央苏区农业、工业、粮食调剂、合作社、对外贸易等。虽然到1934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和中央领导机关撤离苏区进行战略转移,国家银行的存续时间并不长,但对中央苏区的各项建设起到了重大作用,有力促进了苏区的军工产业、农业和经贸发展。

(三)代理金库。建立健全各级财政管理机构,统一财政制度,统一预决算才能杜绝财政舞弊,保证行政和军政如臂使指、莫不制从。1931年12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规定苏区财政收入支出实行严格的预算和决算。1932年下半年颁布了《国库暂行条例》,规定“国库统由财政人民委员部国库管理局管理之,其金库则委托国家银行代理之,总金库设于总行,分金库设于分行,支金库设于支行”,“总分支金库主任,由国家银行总分支行行长兼任”,赋予国家银行全权代理金库的特权。自1933年起,国家银行各级机构设立了国库科,总行设总金库,分行设分金库,支行设支金库,区设特派员。各级行长为各级金库主任。由于代理金库的需要,促进了国家银行各省县分支行的普遍建立,迅速拓展了金融事业的“战略纵深”。

(四)发行、推销经济建设公债。在中央苏区,国家银行代理临时中央政府承担了三次公债发行、推销任务,办理经售公债票及还本付息。

  第一期革命战争短期公债60万元。第四次反“围剿”前夕,为支援红军战斗,保证军需供给,1932年7月,中央人民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发行短期革命战争公债60万元。临时中央政府专门发布第9号布告,说明革命战争公债的意义和目的,明确公债发行范围与期限,计划在湘赣、湘鄂赣苏区发行10万元,中央苏区分5期每期10万元发行共计50万元公债,从7月1日至30日发行完毕。为避免各级政府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以简单命令代替政治动员,临时中央政府要求各级政府立即向广大群众宣传解释公债意义与工农群众购买公债的义务。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6月26日颁布《执字第13号训令》,要求要营造“不买公债券是一件革命战士的耻辱”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利用会议报告、开展竞赛等方式,努力做好宣传鼓动工作,鼓励工农群众自愿认购,责令富农大中商人认购,激发政府间、团体间乃至个人间认购公债的热忱。

  这期革命公债,广大工农群众的热烈拥护,踊跃认购,发行任务很快顺利完成。其中江西全省共推销367105.5元。到期(或未到期)公债就在土地税、商业税、店租扣抵收入中大部分收回。江西石城、宁都、会昌、瑞金、中国工农红军学校推销的公债直接由国家银行集中办理,其他各县、红军推销的公债由苏维埃、红军经理机关集中转交国家银行办理。

  第二期革命战争短期公债120万元。1932年10月,为粉碎敌人的大举进攻,充裕战争经费,临时中央政府除下达战争紧急动员令,发行第二期革命战争短期公债120万元。中央执行委员会特颁第17号训令,就债款分配数目、发行和收款日期、集中款项地点、动员群众办法等,作了具体规定。这期公债期限半年,从1932年11月1日开始分5期发行,11月30日前收清,次年6月1日起还本付息。在根据地党政军民的共同努力和踊跃申购下,仅仅半个月的时间这期公债认购128万元,比原定数目超出8万多,其中江西全省共推销72万元。所收款项集中于国家银行和国家银行福建分行。公债到期后,国家银行进行兑付,广大军民却将公债退还给政府(到1934年5月中,退还90多万元),或将到期公债换为经济建设公债,支援革命战争与经济建设。

  经济建设公债300万元。1933年3月底,红军胜利击退敌人第四次反“围剿”,7月22日,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特批准瑞金、会昌、于都、胜利、博生、石城、宁化、长汀8县苏维埃工作人员查田运动大会和8县贫农团代表大会的建议,发行经济建设公债300万元,以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抵制奸商的残酷剥削,使群众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使革命战争得到更加充实的物资。《发行经济建设公债条例》随之同时颁布,《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债发行数量、购买方法、公债用途、公债利率以及还本付息期限。

1933年8月12日,毛泽东在中央苏区南部17县经济建设大会上作报告,对经济建设公债的用途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说明:“一百万供给红军作战费,两百万借给合作社、粮食调剂局、对外贸易局做本钱。其中又以小部分用去发展生产,大部分用去发展出入口贸易。”经济建设的目的“不但要发展生产,并且要使生产品出口卖得适当的价钱,又从白区用低价买得盐布进来,分配给人民群众,这样去打破敌人的封锁,抵制商人的剥削。我们要使人民经济一天一天发展起来,大大改良群众生活,大大增加我们的财政收入,把革命战争和经济建设的基础确切地建立起来。”

1933年8月28日,为尽快完成经济建设公债的发行任务,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联署发布《为发行三百万经济建设公债》第26号布告,临时中央政府下发《关于推销公债的方法》,秘书处专门印发《关于推销三百万经济建设公债的宣传大纲》。依靠政治动员和群众工作的经验法宝,到1934年2月,各地承诺推销的公债超300万元,但由于第五次反“围剿”军事上节节失利,经济建设公债无法按时完成认购,一再展期,最终未能全额交至国家银行。还本付息工作也因长征而中断。未偿还的公债延至全国解放后1954年由各级人民银行负责还本付息。为照顾群众利益,维护新中国人民政府公债的信誉,当年公债券一律照本金一元折合第一套人民币12500元兑付,利息认定从起息日计算到兑付时为止。

  八、中央苏区经济金融战线的货币斗争

  伪造、拒用、贬低、煽动挤兑国家银行纸币通常是敌对势力破坏中央苏区金融秩序和货币币值稳定惯用的卑鄙伎俩。临时中央政府通过宣传教育、严苛法令、保障物资供应等方式维护国家银行信用、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反革命分子。

  严苛法令惩治破坏国家银行信用的反革命行为。1933年,国民党军统特务铸造劣质假银币流通中央革命根据地。1933年3月15日《红色中华》登载,瑞金有奸商,经常把国家银行的纸币故意跌价,抬高现洋价格,搜藏现洋,企图造成苏区金融恐慌,意图颠覆苏维埃政权。会昌、瑞金、汀洲等地也都出现过破坏国家信用的案件,部分奸商有计划地组织向银行兑换银元,操纵物价,送出大量银元到白区。1933年9月24日《红色中华》记载,在瑞金,广聚德和合盛昌两家商店的食盐,银元与国家银行纸币购买差距达1.3倍,1元银元可买16两,而一元纸币只购得12两。还有的商人经政府通告后,继续故意不使用国家银行纸币。

  针对拒用、贬低、伪造、套现等反革命行为,中央苏区政府迅速作出反应,捣毁了国民党特务的假币制造窝点,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惩治破坏苏区经济、扰乱金融市场的法规条令,坚决打击对红色金融的破坏捣乱者,明令各级政府和肃反机关按照各地实际情况对付破坏国家银行货币信用的反革命行为,将一批极端破坏分子处以极刑。

1933年7月,人民委员会发布第十三号训令以镇压破坏国家银行货币信用的反革命分子。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惩治反革命条例》中规定:“以破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为目的,制造或输入假的苏维埃货币,公债票,及信用券者。或煽动居民拒绝使用苏维埃的各种货币或抑低苏维埃各种货币的价格引起市面恐慌者。或煽动居民向苏维埃银行挤兑现金或藏匿大批现金,或偷运大批现金出口,故意扰乱苏维埃金融者。均处死刑。其情形较轻者,处六个月以上监禁。”

  政府组织开展拥护国币的群众运动,宣传教育广大群众不要受造谣破坏者的影响。通过一段时间严刑峻法的治理整顿,操纵物价、贬低苏币信用、偷运银元的情况得到了遏制,使国家银行纸币币值基本维持稳定。

  面对挤兑危机,保证物资调控能力,维护苏币信誉。1933年初,由于中央苏区盐、棉布等大宗品严重依赖外部,进口大于出口,贸易逆差严重,致使银元大量流失,国营商店、合作社日用品供应跟不上,一些县城私人商店、商摊摆出“只收现洋”的牌子,国家银行一度出现了挤兑现象。面对挤兑风潮,毛泽民坚持凡是来要求兑换现洋的,银行要保证兑换,并且必须一元纸币换一块现洋,任何人不得抬高现洋比价。同时等待红军的战场物资收获。没过多久,红军按计划运回了大量银元和食盐、棉布等大批日用品物资保障国营商店和合作社的供应,国营商店和合作社挂出“只收纸币,不收现洋”的牌子,苏区群众又可以用国家银行纸币购买到价廉日用品。经过这一次挤兑风波,国家银行发现货币本位的根本规律:金银并非货币的唯一信用保障,重要的物资同样也可以成为货币发行的信用支撑。国家银行采取巧妙的信用措施,打了一场漂亮的信用保卫战,成功地巩固了国家银行和政府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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