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府着手制定一系列金融政策法令来规范各地相互独立的信用社发展,探索和积累了不少创办消费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一)在社员管理方面,体现对当时土地革命路线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20世纪30年代前期,教条主义和“左”倾错误在党和军队中逐步占据统治地位,更加不注重对富农阶级的团结。土地革命中反对富农、抑制富农经济、按劳动力分配等“左”倾政策在对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规范上都有反映。闽西根据地苏维埃政府在1930年9月通过的《经济、财政、土地委员会联席会决议案》、1931年5月通过的《杭武县区经济委员会各区合作社主任联席会议决议案》中,均提出富农不能加入合作社、红利按劳动力分配等要求,将地主富农阶层完全赶到了革命的对立面。朱德1947年7月在全国土地会议开幕时的讲话中,总结这一时期土地改革的经验教训时,曾沉痛地指出左倾政策的错误:“土地革命时, 我们曾犯过左的错误,提出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这样做起来就容易变成从肉体上消灭地主富农,结果等于把地主富农赶到国民党那里去,以后再来一个查田运动,搞得更左些,把富农搞得也差不多了”。
1930年9月25日,闽西苏维埃政府《经济、财政、土地委员会联席会决议案》在组织区合作社、分配原则和比例方面作出规定:“按经济系统组织之区以上合作社之下,须组织区合作社;乡合作社按资本之20%至30%付与区合作社做基金;乡消费合作社直接向合作社购买;按照社员购买量分红;乡信用合作社按资本30%付与区信用合作社做基金;生产合作社不须组织区合作社,其红利除成本费外,按照劳动力分配。”“合作社有向工农银行借贷优越权;合作社有向苏维埃工厂及商店购货之优先权。”这份政策文件提出的“按劳动力分配”红利的做法也是当时“左”倾冒险路线认为按人口平分土地是阶级观点不明确,而要按劳动力分配土地的观点的映射,这与1928年12月由毛泽东起草的《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土地分配的数量标准是采取以“人口为主,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办法为主、以劳动力标准为辅的土地分配原则相违背。关于反对富农的政策在合作社中如何执行,《决议案》中还规定:“富农分子不准加入合作社,其既加入合作社之富农,即刻取消其股东权,并停止分红,其股金与利息待一年后归还”。
1931年5月,《杭武县区经济委员会各区合作社主任联席会议决议案》进一步提出反对富农的政策:“富农不准加入合作社,停止以前已加入的富农的分红及一切权利,其股金则借合作社作基金,按股金作低利偿息或延期归还,已入股的社员要发证章;各合作社在一个月内应将股金缴百分之十到工农银行入股。”
反对富农的左倾错误直到1935年12月6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改变对富农政策的决定》,采纳毛泽东对富农问题的意见才得以纠正,对于富农“苏维埃政府并应保障富农扩大生产(如租佃土地、开垦荒地、雇佣工人等)与发展工商业的自由。”党的富农政策才又回到了保护富农经济、中立富农的轨道上来。
(二)在办社募资方面,明确信用合作社其出发点和宗旨是集群众之资,为群众服务。
信用社筹备成立时,苏维埃政府即以法令形式要求以向广大群众集资募股的方式筹集信用合作社的创建基金,从股权结构上彰显信用社的工农主体性质。1929年9月,中共闽西特委发出通告要求各区着手发动群众招集私人股金,创办信用合作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闽西根据地各区、乡都着手开始筹办信用合作社。
闽西苏维埃政府明确规定信用社为群众所组织的经济团体,不是政府所办的便利或救济人民的机关,根据地信用社的资金靠群众集股。作为信用社的重要培训教材,《合作社讲授大纲》培训教材中即已开宗明义,指出:闽西信用合作社创立的缘由主要是为打破高利贷的剥削,增进社员共同的经济幸福,不以营利为目的,而集股合办的一种互助金融组织。闽西信用合作社基金募集“不是靠行政措施,强迫命令……而是在由上而下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实行社员自愿加入、社务民主管理的方针,如“社员必须是自动结合的,不容许何人强迫”,合作社“须有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织之”,合作社“办事人,由社员公选,政府不予干涉”,合作社“借贷买卖,及各种章程,由社员大会规定”。
信用社每股股金一般为大洋1元至5元,以家为单位,一家愿入数股者。交足股金的社员,信用社发给股票,社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但每一社员(代表一家)不论入股多少,以一权为限,股权可转让与继承。1934年5月12日,兆征县信用合作社主任魏连辉发给大埔区十里铺乡魏锦先的股票号码已达003761号。永定县第一信用合作社和兆征县信用合作社的股票是目前所见苏区最早发行的一批信用合作社的股票,见证了苏区股份制经济创建的历史。
(三)在货币发行和管理方面,对合作社的准备基金和货币发行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集中货币发行权。
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专门针对信用社可开展的业务制定了《借贷条例》《取缔纸币条例》和《合作社条例》,对信用合作社的货币发行资格,三大《条例》要求:“各地不得自由发行纸币,发行纸币机关,要信用合作社才有资格。信用合作社要有五千元以上现金,请得闽西政府批准者,才准发行纸币,但不得超过现金之半数。”
1931年4月25日通过的《闽西苏维埃政府经济委员会扩大会议决议案》要求合作社停止发行纸票,规定:“合作社已发出纸票的,应立即向经委会登记(表册由经济部制定),以后合作社不得再发行纸票,过去发的纸票如超过限制的,应收回。”后来闽西工农银行成立,统一了闽西地区货币发行,闽西苏维埃政府取消了各区县信用合作社的发行资格,规定各合作社不得再增发纸币,已发行的纸币逐步收回。
(四)在借贷管理方面,对借贷对象、借贷时间、借贷用途、借贷利息都作出明确规定。
闽西区县信用合作社借贷对象主要照顾广大的劳苦群众,1930年闽西苏维埃政府公告曾指出:“信用合作社应站在劳苦群众利益方面,有钱借给贫农雇农,不应借给富农。”1931年4月25日通过的《闽西苏维埃政府经济委员会扩大会议决议案》明确规定了信用合作社的借贷对象、借贷用途、借贷时间,关于借贷条件,《决议案》提出,“信用合作社借款,须按群众的需要与用途,不好随便乱借(过去许多地方要借的不借,不必借的则借),借贷时一定记明还期。在目前春耕时候,群众无资本下种,应集中股金借给他们买肥料,如在四、五月时,应特别借钱给穷人买米谷。”
《信用合作社标准章程》规定,信用合作社要以极低利息贷款给社员,并且借款用途要“以发展生产临时周转或特别用途,经管理委员会认为必须者为限”;《临时中央政府关于春耕问题的训令》(1932年2月8日),规定农民“买耕牛共用,亦可向信用合作社借贷”;《合作社工作纲要》(1932年9月19日)则提出“关于维持生活之借款如借去栾米做衣裳等可以借,关于帮助卫生之借款如借去买药种痘等可以借”。信用合作社在生活、生产上真正为社员及广大群众排忧解难,因此受到群众的普遍拥护和支持。
(五)在具体经营管理方面,制定一整套详实完备的工作制度。
1930年2月,中共闽西特委举办干部训练班,专门编印《合作社讲授大纲》,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种类主要划分为信用、消费和生产合作社等,从制度上对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架构、组织形式、利益分配、股本结构、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办社手续、人员管理、借款额度和期限、利息、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此外,对信用合作社发行和回收纸币、代理私人向银行借款、协助公债票的发行等业务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信用合作社标准章程》规定,管理信用合作社的行政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监督机构是“审查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由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定期开会。其中,管理委员会需“按期向社员大会及当地政府作营业报告”,监督委员会定期“审查管理委员会之行为及账目”,如发现有徇私舞弊违章犯法,由其召集社员大会改组或处分。
(六)在红利分配方面,充分体现工农社员的主体地位。
1930年2月出台的《合作社讲授大纲》指出,合作社红利按比例分配,其中公积金、筹劳金、股本利息占50%,社员红利占50%,并且信用合作社社员所得红利,要“照各人所付利息比例分配”。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大会通过《合作社条例》要求,合作社所得红利分配,40%照股金分配,作为利息,10%作为公积金,10%抽与办事人花红,40%照社员付与合作社之利益比例分配。《信用合作社标准章程》规定:“每期纯利,以百分之五十为公积金,百分之十为管理委员及职员之奖励金,百分之十为办理社员公共事业,百分之三十照社员所付利息额为标准比例分还社员之借款者。”
经过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的多方努力,闽西苏区的“剪刀差”问题有所缓解。据《红旗报》(1930年第78期)刊发的《闽西工农兵政府下的群众生活》一文中记载:“现在各乡都有群众集股开设的消费合作社。工农必需的油盐等货,群众自己采买,不受内地商人的剥削。此外还组织了各种生产合作社,工人共同经营,共享权利。”“多数区政府开办了信用合作社(即农民银行),苏维埃下的群众,有正当需要(用在农业或工业上),可向政府供货,至多只取一分的利息,打破了高利贷的剥削。”
1930年11月,闽西工农银行的成立促进了信用合作社的普及与深入发展。闽西苏维埃政府联席会议指出,“私人向银行借款,由信用合作社代理”,“合作社有向工农银行借贷优先权”,并规定“乡信用合作社按资本之30%付与区合作社做基金”。在资金运用上,政府指示闽西工农银行将信用社作为优先贷款的对象,并给予利率优惠;1931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再次指出,“工农银行应借大批现款与合作社,使合作社迅速发展”。同时规定,为保障闽西工农银行统一货币和金融管理,“合作社已发出纸票的,应立即向经委会登记。以后合作社不得再发纸票,过去发的纸票如超过限制的,应收回”,而各合作社负责兑现及推销银行纸票工作;1934年5月,为扩大信用社股金,政府决定群众可用公债券向信用社入股,允许信用社将所收债券向国家银行抵押贷款,并对信用社免征所得税;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还通过各分支行向信用社投资,实行低利率借款,帮助信用合作社明确贷款对象和方向,科学管理贷款。
闽西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府着手制定一系列金融政策法令来规范各地相互独立的信用社发展,探索和积累了不少创办消费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一)在社员管理方面,体现对当时土地革命路线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20世纪30年代前期,教条主义和“左”倾错误在党和军队中逐步占据统治地位,更加不注重对富农阶级的团结。土地革命中反对富农、抑制富农经济、按劳动力分配等“左”倾政策在对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规范上都有反映。闽西根据地苏维埃政府在1930年9月通过的《经济、财政、土地委员会联席会决议案》、1931年5月通过的《杭武县区经济委员会各区合作社主任联席会议决议案》中,均提出富农不能加入合作社、红利按劳动力分配等要求,将地主富农阶层完全赶到了革命的对立面。朱德1947年7月在全国土地会议开幕时的讲话中,总结这一时期土地改革的经验教训时,曾沉痛地指出左倾政策的错误:“土地革命时, 我们曾犯过左的错误,提出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这样做起来就容易变成从肉体上消灭地主富农,结果等于把地主富农赶到国民党那里去,以后再来一个查田运动,搞得更左些,把富农搞得也差不多了”。
1930年9月25日,闽西苏维埃政府《经济、财政、土地委员会联席会决议案》在组织区合作社、分配原则和比例方面作出规定:“按经济系统组织之区以上合作社之下,须组织区合作社;乡合作社按资本之20%至30%付与区合作社做基金;乡消费合作社直接向合作社购买;按照社员购买量分红;乡信用合作社按资本30%付与区信用合作社做基金;生产合作社不须组织区合作社,其红利除成本费外,按照劳动力分配。”“合作社有向工农银行借贷优越权;合作社有向苏维埃工厂及商店购货之优先权。”这份政策文件提出的“按劳动力分配”红利的做法也是当时“左”倾冒险路线认为按人口平分土地是阶级观点不明确,而要按劳动力分配土地的观点的映射,这与1928年12月由毛泽东起草的《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土地分配的数量标准是采取以“人口为主,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办法为主、以劳动力标准为辅的土地分配原则相违背。关于反对富农的政策在合作社中如何执行,《决议案》中还规定:“富农分子不准加入合作社,其既加入合作社之富农,即刻取消其股东权,并停止分红,其股金与利息待一年后归还”。
1931年5月,《杭武县区经济委员会各区合作社主任联席会议决议案》进一步提出反对富农的政策:“富农不准加入合作社,停止以前已加入的富农的分红及一切权利,其股金则借合作社作基金,按股金作低利偿息或延期归还,已入股的社员要发证章;各合作社在一个月内应将股金缴百分之十到工农银行入股。”
反对富农的左倾错误直到1935年12月6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改变对富农政策的决定》,采纳毛泽东对富农问题的意见才得以纠正,对于富农“苏维埃政府并应保障富农扩大生产(如租佃土地、开垦荒地、雇佣工人等)与发展工商业的自由。”党的富农政策才又回到了保护富农经济、中立富农的轨道上来。
(二)在办社募资方面,明确信用合作社其出发点和宗旨是集群众之资,为群众服务。
信用社筹备成立时,苏维埃政府即以法令形式要求以向广大群众集资募股的方式筹集信用合作社的创建基金,从股权结构上彰显信用社的工农主体性质。1929年9月,中共闽西特委发出通告要求各区着手发动群众招集私人股金,创办信用合作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闽西根据地各区、乡都着手开始筹办信用合作社。
闽西苏维埃政府明确规定信用社为群众所组织的经济团体,不是政府所办的便利或救济人民的机关,根据地信用社的资金靠群众集股。作为信用社的重要培训教材,《合作社讲授大纲》培训教材中即已开宗明义,指出:闽西信用合作社创立的缘由主要是为打破高利贷的剥削,增进社员共同的经济幸福,不以营利为目的,而集股合办的一种互助金融组织。闽西信用合作社基金募集“不是靠行政措施,强迫命令……而是在由上而下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实行社员自愿加入、社务民主管理的方针,如“社员必须是自动结合的,不容许何人强迫”,合作社“须有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织之”,合作社“办事人,由社员公选,政府不予干涉”,合作社“借贷买卖,及各种章程,由社员大会规定”。
信用社每股股金一般为大洋1元至5元,以家为单位,一家愿入数股者。交足股金的社员,信用社发给股票,社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但每一社员(代表一家)不论入股多少,以一权为限,股权可转让与继承。1934年5月12日,兆征县信用合作社主任魏连辉发给大埔区十里铺乡魏锦先的股票号码已达003761号。永定县第一信用合作社和兆征县信用合作社的股票是目前所见苏区最早发行的一批信用合作社的股票,见证了苏区股份制经济创建的历史。
(三)在货币发行和管理方面,对合作社的准备基金和货币发行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集中货币发行权。
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专门针对信用社可开展的业务制定了《借贷条例》《取缔纸币条例》和《合作社条例》,对信用合作社的货币发行资格,三大《条例》要求:“各地不得自由发行纸币,发行纸币机关,要信用合作社才有资格。信用合作社要有五千元以上现金,请得闽西政府批准者,才准发行纸币,但不得超过现金之半数。”
1931年4月25日通过的《闽西苏维埃政府经济委员会扩大会议决议案》要求合作社停止发行纸票,规定:“合作社已发出纸票的,应立即向经委会登记(表册由经济部制定),以后合作社不得再发行纸票,过去发的纸票如超过限制的,应收回。”后来闽西工农银行成立,统一了闽西地区货币发行,闽西苏维埃政府取消了各区县信用合作社的发行资格,规定各合作社不得再增发纸币,已发行的纸币逐步收回。
(四)在借贷管理方面,对借贷对象、借贷时间、借贷用途、借贷利息都作出明确规定。
闽西区县信用合作社借贷对象主要照顾广大的劳苦群众,1930年闽西苏维埃政府公告曾指出:“信用合作社应站在劳苦群众利益方面,有钱借给贫农雇农,不应借给富农。”1931年4月25日通过的《闽西苏维埃政府经济委员会扩大会议决议案》明确规定了信用合作社的借贷对象、借贷用途、借贷时间,关于借贷条件,《决议案》提出,“信用合作社借款,须按群众的需要与用途,不好随便乱借(过去许多地方要借的不借,不必借的则借),借贷时一定记明还期。在目前春耕时候,群众无资本下种,应集中股金借给他们买肥料,如在四、五月时,应特别借钱给穷人买米谷。”
《信用合作社标准章程》规定,信用合作社要以极低利息贷款给社员,并且借款用途要“以发展生产临时周转或特别用途,经管理委员会认为必须者为限”;《临时中央政府关于春耕问题的训令》(1932年2月8日),规定农民“买耕牛共用,亦可向信用合作社借贷”;《合作社工作纲要》(1932年9月19日)则提出“关于维持生活之借款如借去栾米做衣裳等可以借,关于帮助卫生之借款如借去买药种痘等可以借”。信用合作社在生活、生产上真正为社员及广大群众排忧解难,因此受到群众的普遍拥护和支持。
(五)在具体经营管理方面,制定一整套详实完备的工作制度。
1930年2月,中共闽西特委举办干部训练班,专门编印《合作社讲授大纲》,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种类主要划分为信用、消费和生产合作社等,从制度上对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架构、组织形式、利益分配、股本结构、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办社手续、人员管理、借款额度和期限、利息、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此外,对信用合作社发行和回收纸币、代理私人向银行借款、协助公债票的发行等业务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信用合作社标准章程》规定,管理信用合作社的行政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监督机构是“审查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由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定期开会。其中,管理委员会需“按期向社员大会及当地政府作营业报告”,监督委员会定期“审查管理委员会之行为及账目”,如发现有徇私舞弊违章犯法,由其召集社员大会改组或处分。
(六)在红利分配方面,充分体现工农社员的主体地位。
1930年2月出台的《合作社讲授大纲》指出,合作社红利按比例分配,其中公积金、筹劳金、股本利息占50%,社员红利占50%,并且信用合作社社员所得红利,要“照各人所付利息比例分配”。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大会通过《合作社条例》要求,合作社所得红利分配,40%照股金分配,作为利息,10%作为公积金,10%抽与办事人花红,40%照社员付与合作社之利益比例分配。《信用合作社标准章程》规定:“每期纯利,以百分之五十为公积金,百分之十为管理委员及职员之奖励金,百分之十为办理社员公共事业,百分之三十照社员所付利息额为标准比例分还社员之借款者。”
经过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的多方努力,闽西苏区的“剪刀差”问题有所缓解。据《红旗报》(1930年第78期)刊发的《闽西工农兵政府下的群众生活》一文中记载:“现在各乡都有群众集股开设的消费合作社。工农必需的油盐等货,群众自己采买,不受内地商人的剥削。此外还组织了各种生产合作社,工人共同经营,共享权利。”“多数区政府开办了信用合作社(即农民银行),苏维埃下的群众,有正当需要(用在农业或工业上),可向政府供货,至多只取一分的利息,打破了高利贷的剥削。”
1930年11月,闽西工农银行的成立促进了信用合作社的普及与深入发展。闽西苏维埃政府联席会议指出,“私人向银行借款,由信用合作社代理”,“合作社有向工农银行借贷优先权”,并规定“乡信用合作社按资本之30%付与区合作社做基金”。在资金运用上,政府指示闽西工农银行将信用社作为优先贷款的对象,并给予利率优惠;1931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再次指出,“工农银行应借大批现款与合作社,使合作社迅速发展”。同时规定,为保障闽西工农银行统一货币和金融管理,“合作社已发出纸票的,应立即向经委会登记。以后合作社不得再发纸票,过去发的纸票如超过限制的,应收回”,而各合作社负责兑现及推销银行纸票工作;1934年5月,为扩大信用社股金,政府决定群众可用公债券向信用社入股,允许信用社将所收债券向国家银行抵押贷款,并对信用社免征所得税;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还通过各分支行向信用社投资,实行低利率借款,帮助信用合作社明确贷款对象和方向,科学管理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