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交易精选层股票的“委托”学问 精选层股票交易提供了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两种委托方式,市价委托允许投资者在自行设定的保护限价内,根据市场即时价格成交,限价委托允许投资者在限定的价格内买进或卖出股票。投资者在参与精选层股票交易时要仔细阅读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同时熟悉券商端系统操作。 提交限价委托时需关注哪些方面 根据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规定,如果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通过限价委托买入精选层股票,那么,其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也就是说,投资者可以以等于或者低于买入基准价格105%的价格来提交买入申报。相应的,如果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通过限价订单卖出所持有的精选层股票,那么,其卖出申报价格是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95%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仅针对投资者提交的高价买单和低价卖单进行单向限制,对低价买单或者高价卖单不会造成影响。此外,为避免股价较低时投资者报价范围过窄,当基准价格低于2元时,允许投资者以基准价格上下浮动0.1元作为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举例说明,投资者小王想买入精选层股票 A,此时买入基准价格为10.50元/股,买入申报价格就不得高于10.50元×105%=11.025元/股,那么此时允许申报的最高买入价格就是11.02元/股。投资者小王又想卖出精选层股票B,如果此时股票B的卖出基准价格为1.88元/股,卖出基准价格减去0.1元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那么小王的卖出委托价格就不得低于1.88元-0.10元=1.78元/股。 提示投资者,上述提到的对限价订单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要求,仅适用于连续竞价阶段,对于集合竞价阶段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不适用。如果投资者的委托价格超出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限制,该笔申报将会被交易系统自动拒单。 “买入基准价格”和“卖出基准价格” 是如何确定的 投资者判断“买入基准价格”和“卖出基准价格”,首先要关注即时揭示的对手方最优价格,“买入基准价格”指即时揭示的“卖一”价格,“卖出基准价格”指即时揭示的“买一”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对手方最优价格,则是即时揭示的本方最优价格,“买入基准价格”指即时揭示的“买一”价格,“卖出基准价格”指即时揭示的“卖一”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本方最优价格,则“买入基准价格”和“卖出基准价格”均是最新成交价;如当日无成交的,则是前收盘价。 举个例子,投资者小王想限价委托买入精选层股票 A,如果此时既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也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而股票A的最新成交价为10.00元/股,那么,小王提交买入委托的买入的基准价格就是10.00元/股。如果小王想卖出精选层股票B,如果此时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8.00元/股,此时小王提交卖出委托的卖出基准价格就是8.00元/股。 提示投资者,在股票竞价交易触发盘中临时停牌后,临时停牌期间的限价委托,不适用上述规定。 市价委托买卖精选层股票, 其申报应包含哪些信息 精选层股票不仅支持市场原有的限价申报,还增加了对四种类型市价申报的支持,包括本方最优、对手方最优、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最优5档及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市价订单已经在沪深市场有过多年实践经验,能够便利投资者交易,提升市场交易效率。 提示投资者,市价委托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股票进入精选层的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因此精选层股票成交首日不能使用市价委托。 投资者通过市价委托的方式买卖精选层股票,其委托内容应当包括买入保护限价,或者卖出保护限价。其中,买入保护限价是投资者能接受的最高买价;卖出保护限价是投资者能接受的最低卖价。保护限价的价格应当满足涨跌幅限制,但不受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约束。 交易主机处理买卖精选层股票的市价申报时,对于买入申报,成交价格、市价申报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都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也就是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对于卖出申报,成交价格、市价申报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也就是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低卖价。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者交易精选层股票的“委托”学问 精选层股票交易提供了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两种委托方式,市价委托允许投资者在自行设定的保护限价内,根据市场即时价格成交,限价委托允许投资者在限定的价格内买进或卖出股票。投资者在参与精选层股票交易时要仔细阅读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同时熟悉券商端系统操作。 提交限价委托时需关注哪些方面 根据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规定,如果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通过限价委托买入精选层股票,那么,其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也就是说,投资者可以以等于或者低于买入基准价格105%的价格来提交买入申报。相应的,如果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通过限价订单卖出所持有的精选层股票,那么,其卖出申报价格是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95%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仅针对投资者提交的高价买单和低价卖单进行单向限制,对低价买单或者高价卖单不会造成影响。此外,为避免股价较低时投资者报价范围过窄,当基准价格低于2元时,允许投资者以基准价格上下浮动0.1元作为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举例说明,投资者小王想买入精选层股票 A,此时买入基准价格为10.50元/股,买入申报价格就不得高于10.50元×105%=11.025元/股,那么此时允许申报的最高买入价格就是11.02元/股。投资者小王又想卖出精选层股票B,如果此时股票B的卖出基准价格为1.88元/股,卖出基准价格减去0.1元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那么小王的卖出委托价格就不得低于1.88元-0.10元=1.78元/股。 提示投资者,上述提到的对限价订单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要求,仅适用于连续竞价阶段,对于集合竞价阶段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不适用。如果投资者的委托价格超出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限制,该笔申报将会被交易系统自动拒单。 “买入基准价格”和“卖出基准价格” 是如何确定的 投资者判断“买入基准价格”和“卖出基准价格”,首先要关注即时揭示的对手方最优价格,“买入基准价格”指即时揭示的“卖一”价格,“卖出基准价格”指即时揭示的“买一”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对手方最优价格,则是即时揭示的本方最优价格,“买入基准价格”指即时揭示的“买一”价格,“卖出基准价格”指即时揭示的“卖一”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本方最优价格,则“买入基准价格”和“卖出基准价格”均是最新成交价;如当日无成交的,则是前收盘价。 举个例子,投资者小王想限价委托买入精选层股票 A,如果此时既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也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而股票A的最新成交价为10.00元/股,那么,小王提交买入委托的买入的基准价格就是10.00元/股。如果小王想卖出精选层股票B,如果此时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8.00元/股,此时小王提交卖出委托的卖出基准价格就是8.00元/股。 提示投资者,在股票竞价交易触发盘中临时停牌后,临时停牌期间的限价委托,不适用上述规定。 市价委托买卖精选层股票, 其申报应包含哪些信息 精选层股票不仅支持市场原有的限价申报,还增加了对四种类型市价申报的支持,包括本方最优、对手方最优、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最优5档及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市价订单已经在沪深市场有过多年实践经验,能够便利投资者交易,提升市场交易效率。 提示投资者,市价委托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股票进入精选层的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因此精选层股票成交首日不能使用市价委托。 投资者通过市价委托的方式买卖精选层股票,其委托内容应当包括买入保护限价,或者卖出保护限价。其中,买入保护限价是投资者能接受的最高买价;卖出保护限价是投资者能接受的最低卖价。保护限价的价格应当满足涨跌幅限制,但不受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约束。 交易主机处理买卖精选层股票的市价申报时,对于买入申报,成交价格、市价申报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都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也就是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对于卖出申报,成交价格、市价申报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也就是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低卖价。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