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已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并显著提高违法成本。投资者应当知法守法,远离非法证券活动,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新《证券法》明令禁止非法证券活动 修订后的《证券法》对非法证券活动有明确界定,主要包括: 严禁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所谓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严禁非法证券交易 按照《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交易的场所也有严格要求。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而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严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 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 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证券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严禁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 开设证券交易场所,须由国务院决定,决策层次极高,是十分严肃的。《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并且,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也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法》同时还明确,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严禁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 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规定“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 和此前相比,对于出借账户活动的违规及处罚认定范围,由单位扩大至个人,这是需要投资者特别注意的。在民间,借用或出借亲戚、朋友账户打新或炒股的情况比较普遍,在新《证券法》实施后,这类行为涉嫌违法,可能会面临高达50万元的罚款。 严禁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也是特许经营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新《证券法》还特别明确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一些非法境外证券活动也趁机“拉虎皮作大旗”。对此,新《证券法》严令禁止,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推销所谓原始股,号称可以境外上市,或进行境外指数、期货交易、提供沪深股票“T+0”交易等等,都属于违法行为,投资者千万不能参与。 严惩非法证券活动 为打击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修订后《证券法》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除责令改正或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处以罚款。罚款最高可达违法所得的十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多的,最高可以处以1000万元罚款。 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也就是说,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学法、知法、守法,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新《证券法》已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并显著提高违法成本。投资者应当知法守法,远离非法证券活动,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新《证券法》明令禁止非法证券活动 修订后的《证券法》对非法证券活动有明确界定,主要包括: 严禁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所谓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严禁非法证券交易 按照《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交易的场所也有严格要求。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而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严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 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 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证券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严禁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 开设证券交易场所,须由国务院决定,决策层次极高,是十分严肃的。《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并且,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也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法》同时还明确,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严禁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 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规定“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 和此前相比,对于出借账户活动的违规及处罚认定范围,由单位扩大至个人,这是需要投资者特别注意的。在民间,借用或出借亲戚、朋友账户打新或炒股的情况比较普遍,在新《证券法》实施后,这类行为涉嫌违法,可能会面临高达50万元的罚款。 严禁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也是特许经营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新《证券法》还特别明确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一些非法境外证券活动也趁机“拉虎皮作大旗”。对此,新《证券法》严令禁止,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推销所谓原始股,号称可以境外上市,或进行境外指数、期货交易、提供沪深股票“T+0”交易等等,都属于违法行为,投资者千万不能参与。 严惩非法证券活动 为打击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修订后《证券法》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除责令改正或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处以罚款。罚款最高可达违法所得的十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多的,最高可以处以1000万元罚款。 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也就是说,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学法、知法、守法,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