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投保活动 | 厘清“ 投资者教育”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边界 严禁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上)
来源 :证监会
浏览数 :4395
2020-05-14

 

在前期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关注到,个别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自身或其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关联公司,以“投资者教育”的名义实际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活动违反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法规,甚至涉嫌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需引起行业高度重视。

 

业务界定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一项法定特许经营的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 160 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则是一项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期货知识普及、风险提示等的公益性服务活动,无须经专门行政许可,但需遵守我会对开展此项活动的相关规定。具体来看,两项业务存在以下区别:

 

 

(一 )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定义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投资咨询业务定义为“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8〕5 号),投资者教育“包括证券期货知识普及、风险提示、法规政策咨询等投资者教育服务,不能涉及具体投资建议”

 

因此,相关机构或个人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形成有关具体证券、证券相关产品及证券市场的分析结论、做出走势预测、或向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无论其业务如何命名,均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 )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投资者教育活动应当适用的监管规则

 

从事证券投资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会相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具体包括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等基本形式。

 

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我会相关规定及自律规范,可以向投资者宣传证券政策法规,普及证券投资知识和投资技能,解释证券产品、业务及其风险特征,展示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案例,解读宏观经济政策与行业发展动态,指导投资者权利行使、诉求处理及纠纷解决等,但应确保不涉及具体证券、证券相关产品及证券市场的分析结论、走势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等任何持牌业务。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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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在前期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关注到,个别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自身或其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关联公司,以“投资者教育”的名义实际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活动违反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法规,甚至涉嫌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需引起行业高度重视。

 

业务界定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一项法定特许经营的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 160 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则是一项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期货知识普及、风险提示等的公益性服务活动,无须经专门行政许可,但需遵守我会对开展此项活动的相关规定。具体来看,两项业务存在以下区别:

 

 

(一 )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定义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投资咨询业务定义为“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8〕5 号),投资者教育“包括证券期货知识普及、风险提示、法规政策咨询等投资者教育服务,不能涉及具体投资建议”

 

因此,相关机构或个人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形成有关具体证券、证券相关产品及证券市场的分析结论、做出走势预测、或向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无论其业务如何命名,均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 )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投资者教育活动应当适用的监管规则

 

从事证券投资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会相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具体包括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等基本形式。

 

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我会相关规定及自律规范,可以向投资者宣传证券政策法规,普及证券投资知识和投资技能,解释证券产品、业务及其风险特征,展示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案例,解读宏观经济政策与行业发展动态,指导投资者权利行使、诉求处理及纠纷解决等,但应确保不涉及具体证券、证券相关产品及证券市场的分析结论、走势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等任何持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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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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