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的解读
来源 :天风证券
浏览数 :11540
2020-03-30

 

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以监管问答的形式明确了战略投资者的界定标准。《监管问答》针对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从基本要求、决策程序、信息披露要求、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履职、监管和处罚等五方面作出规定,同时设置了新老划断的安排。

 

何谓战略投资者

 
 

市场上已公布的再融资预案中,战略投资者涵盖无关联的个人、员工持股计划、基金、资管计划、控股股东非控制的合伙企业等,只要愿意锁定18个月,相对长期持有企业股票的投资者基本可被纳入战略投资者的范畴。而本次监管问答中规定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同时战略投资者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显著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2.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本次监管问答,定性表述较多,对于上市公司和监管的后期操作和最终认定具备较大的想象空间。但监管层对“战略投资者”定义来看,核心目的还是拒绝监管套利行为。下面我们针对监管问答中一些“定性”的表述进行解读。

问答中提到“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要求战略投资者应从技术、市场、渠道、品牌等方面与上市公司进行协助互补,帮助上市公司提升价值,增强业绩及盈利能力。

问答并未明确说明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只表述为“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公司法》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3%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临时提案的形式即可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监事的人选;法规文件中对于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会认定为比较重要的股东。在确定较大比例时,大家可以参考上述的比例,当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及股权分散度。

问答要求战略投资者“应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的人数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比要达到1/3,基于经营决策稳定性考虑,剔除独立董事及上市公司高管所占席位外,留给战略投资者的席位真心不多,此要求实际上变相提高战略投资者的门槛。

员工持股计划是否能定义为锁18个月的战略投资者?从表面上看员工持股计划中的核心骨干及董监高等符合监管问答中对战略投资者的定义,但从英博尔对非公开发行预案进行修订,将公司第一起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由18个月改为36个月的案例来看,监管机构似乎并不认可将员工持股计划定义为锁18个月的战略投资者。

问答要求战略投资者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重要战略性资源,且能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及盈利能力。战略合作是否会进一步增加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或是同业竞争?对于持股5%以上且不属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东不需要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但要针对同业竞争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持股5%以上战略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战略合作很可能会增加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程序合规的关联交易是监管部门所认可的,但如果是大股东私下兜底,小股东以战投为名,实为利益输送给上市公司的,这是监管所忌讳的,故再融资新规中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不得对发行对象保底保收益。

综上,上下游产业链的优质企业,有丰富产业投资经验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是战略投资者的首选。而短期“套利”为目的的公募基金、保险、证券资管、银行等机构投资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财务投资人”则被挡在大门之外。

 
 

 

 

战略投资者的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保荐机构责任

 
 

在决策程序上,首先,上市公司应当与战略投资者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明确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安排、持股期限及未来退出安排、未履行相关等事项;其次,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应作为单独议案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表决,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在信息披露上,最值得关注是“穿透披露股权或投资者结构”,目的是为了避免通过战投通道业务抢占名额,使不符合战投标准的对象进入发行名单中。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相关情况。

对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的履职要求上,保荐机构应当就投资者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的要求,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借战略投资者入股名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对发行对象是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发表意见。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履行职责,持续关注战略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战略合作情况。从上述规定上看,券商的保荐责任进一步加重,倒逼券商履职尽责。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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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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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以监管问答的形式明确了战略投资者的界定标准。《监管问答》针对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从基本要求、决策程序、信息披露要求、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履职、监管和处罚等五方面作出规定,同时设置了新老划断的安排。

 

何谓战略投资者

 
 

市场上已公布的再融资预案中,战略投资者涵盖无关联的个人、员工持股计划、基金、资管计划、控股股东非控制的合伙企业等,只要愿意锁定18个月,相对长期持有企业股票的投资者基本可被纳入战略投资者的范畴。而本次监管问答中规定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同时战略投资者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显著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2.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本次监管问答,定性表述较多,对于上市公司和监管的后期操作和最终认定具备较大的想象空间。但监管层对“战略投资者”定义来看,核心目的还是拒绝监管套利行为。下面我们针对监管问答中一些“定性”的表述进行解读。

问答中提到“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要求战略投资者应从技术、市场、渠道、品牌等方面与上市公司进行协助互补,帮助上市公司提升价值,增强业绩及盈利能力。

问答并未明确说明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只表述为“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公司法》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3%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临时提案的形式即可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监事的人选;法规文件中对于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会认定为比较重要的股东。在确定较大比例时,大家可以参考上述的比例,当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及股权分散度。

问答要求战略投资者“应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的人数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比要达到1/3,基于经营决策稳定性考虑,剔除独立董事及上市公司高管所占席位外,留给战略投资者的席位真心不多,此要求实际上变相提高战略投资者的门槛。

员工持股计划是否能定义为锁18个月的战略投资者?从表面上看员工持股计划中的核心骨干及董监高等符合监管问答中对战略投资者的定义,但从英博尔对非公开发行预案进行修订,将公司第一起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由18个月改为36个月的案例来看,监管机构似乎并不认可将员工持股计划定义为锁18个月的战略投资者。

问答要求战略投资者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重要战略性资源,且能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及盈利能力。战略合作是否会进一步增加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或是同业竞争?对于持股5%以上且不属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东不需要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但要针对同业竞争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持股5%以上战略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战略合作很可能会增加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程序合规的关联交易是监管部门所认可的,但如果是大股东私下兜底,小股东以战投为名,实为利益输送给上市公司的,这是监管所忌讳的,故再融资新规中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不得对发行对象保底保收益。

综上,上下游产业链的优质企业,有丰富产业投资经验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是战略投资者的首选。而短期“套利”为目的的公募基金、保险、证券资管、银行等机构投资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财务投资人”则被挡在大门之外。

 
 

 

 

战略投资者的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保荐机构责任

 
 

在决策程序上,首先,上市公司应当与战略投资者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明确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安排、持股期限及未来退出安排、未履行相关等事项;其次,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应作为单独议案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表决,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在信息披露上,最值得关注是“穿透披露股权或投资者结构”,目的是为了避免通过战投通道业务抢占名额,使不符合战投标准的对象进入发行名单中。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相关情况。

对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的履职要求上,保荐机构应当就投资者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的要求,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借战略投资者入股名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对发行对象是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发表意见。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履行职责,持续关注战略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战略合作情况。从上述规定上看,券商的保荐责任进一步加重,倒逼券商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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