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与调整——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稿)》
来源 :天风证券投行内核合规部
浏览数 :7060
2020-03-23

 
 

在经过一个月的征求意见后,2019年12月2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即日施行,标志新三板深化改革进入落地实施阶段。《公众公司办法》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深化新三板市场改革的各项重大措施无实质差别,与市场预期保持一致,但在个别重大条款上有所调整。

 
 

 

一、纲领落地:《公众公司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1、允许股票公开发行,实行保荐承销制度。

(1)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制度,公开发行实行保荐承销制度;

(2)在保荐责任方面,对尚未盈利或者已在申请文件中充分揭示风险的公司,发行当年即亏损的可免除保荐人的责任;

(3)在发行方式上,可采用直接定价、竞价或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高管、核心员工可参与战略配售(未见强制券商跟投要求)。

 

2、优化定向发行制度,允许企业自办发行

(1)取消已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时投资者数量不超35人的限制;

(2)允许挂牌同时可以申请股票定向发行,但需注意此类定向发行投资者数量仍然受35人的限制;

(3)允许满足一定发行要求的挂牌公司可以豁免聘请主办券商和律师等中介机构而进行自办发行。

 

3、增设特别表决权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有关规定

(1)允许股票公开转让的科技创新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具体制度安排尚待全国股转公司细则出台;

(2)公司治理一章中对关联交易、违规对外担保以及资金占用等情形作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4、优化公开发行与转让审核机制,明确市场主体违规的法律责任

(1)公司公开转让和发行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程序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先出具自律监管意见,证监会以此为基础进行核准;

(2)创新监管方式,确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原则,明确公司治理违规与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5、未禁止上市公司子公司挂牌融资,便利优质企业跨市场融资。

(1)仍未见禁止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新三板发行股票并挂牌转让的规定;

(2)明确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定向发行股份、将境内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变化:《公众公司办法》对征求意见稿的改进

 

1、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有所修改

“公众公司关联方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公司利益。”改为“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利益。”

原有规定存在将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责任主体限定在“关联方”范围内的嫌疑。本次修改后,明确表明了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公司的利益,如有违反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挂牌公司自办发行的条件有所修改

 

(1)自办发行的适用情形有所缩减。由原来的“发行对象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核心员工”与“其董事会审议相关方案时已经确定发行对象”两种情形缩减为“前十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这一种适用情形。

(2)自办发行必须在董事会决议中即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笔者个人理解是在董事会决议时及披露的《股票发行方案》中,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必须是已经是确定的,而不能是某个特定的发行对象范围或者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区间。

 

3、公开发行条件有所修改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稿删除了公开发行条件中的“(三)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主要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

 

4、明确挂牌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的法律责任

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不配合向来是制约主办券商有效开展尽职调查或持续督导等工作的“顽疾”。《公众公司办法》正式发布稿新增一条款:“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等工作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明确了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配合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相关工作的法律责任,对部分不愿意尊重市场规则的市场主体是一个有效威慑。

 

5、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及证券公司的责任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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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与调整——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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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一个月的征求意见后,2019年12月2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即日施行,标志新三板深化改革进入落地实施阶段。《公众公司办法》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深化新三板市场改革的各项重大措施无实质差别,与市场预期保持一致,但在个别重大条款上有所调整。

 
 

 

一、纲领落地:《公众公司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1、允许股票公开发行,实行保荐承销制度。

(1)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制度,公开发行实行保荐承销制度;

(2)在保荐责任方面,对尚未盈利或者已在申请文件中充分揭示风险的公司,发行当年即亏损的可免除保荐人的责任;

(3)在发行方式上,可采用直接定价、竞价或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高管、核心员工可参与战略配售(未见强制券商跟投要求)。

 

2、优化定向发行制度,允许企业自办发行

(1)取消已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时投资者数量不超35人的限制;

(2)允许挂牌同时可以申请股票定向发行,但需注意此类定向发行投资者数量仍然受35人的限制;

(3)允许满足一定发行要求的挂牌公司可以豁免聘请主办券商和律师等中介机构而进行自办发行。

 

3、增设特别表决权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有关规定

(1)允许股票公开转让的科技创新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具体制度安排尚待全国股转公司细则出台;

(2)公司治理一章中对关联交易、违规对外担保以及资金占用等情形作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4、优化公开发行与转让审核机制,明确市场主体违规的法律责任

(1)公司公开转让和发行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程序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先出具自律监管意见,证监会以此为基础进行核准;

(2)创新监管方式,确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原则,明确公司治理违规与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5、未禁止上市公司子公司挂牌融资,便利优质企业跨市场融资。

(1)仍未见禁止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新三板发行股票并挂牌转让的规定;

(2)明确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定向发行股份、将境内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变化:《公众公司办法》对征求意见稿的改进

 

1、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有所修改

“公众公司关联方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公司利益。”改为“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利益。”

原有规定存在将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责任主体限定在“关联方”范围内的嫌疑。本次修改后,明确表明了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公司的利益,如有违反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挂牌公司自办发行的条件有所修改

 

(1)自办发行的适用情形有所缩减。由原来的“发行对象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核心员工”与“其董事会审议相关方案时已经确定发行对象”两种情形缩减为“前十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这一种适用情形。

(2)自办发行必须在董事会决议中即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笔者个人理解是在董事会决议时及披露的《股票发行方案》中,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必须是已经是确定的,而不能是某个特定的发行对象范围或者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区间。

 

3、公开发行条件有所修改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稿删除了公开发行条件中的“(三)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主要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

 

4、明确挂牌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的法律责任

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不配合向来是制约主办券商有效开展尽职调查或持续督导等工作的“顽疾”。《公众公司办法》正式发布稿新增一条款:“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等工作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明确了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配合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相关工作的法律责任,对部分不愿意尊重市场规则的市场主体是一个有效威慑。

 

5、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及证券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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