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监管机构陆续出台了“资管新规”、“理财新规”以及“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标志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正式进入转型发展新阶段。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银保监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9年以来已有超过30家商业银行陆续发布公告拟申请设立理财子公司,并有多家银行将理财子公司作为转型发展的契机之一,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对券商资管业务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下面请跟着小天同学一起深入了解一下银行理财子公司吧。 Q1 小天童鞋:大风老师,银行理财子公司成立的背景是什么呢? 大风老师:理财子公司成立背景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成立理财子公司是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契合行业长远发展需要的必然选择。资产管理,究其本质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受益主体为客户,而银行表内业务的受益主体为银行,在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理财业务的模式下,利益相关方的冲突无可避免。银行理财业务在“野蛮生长”的过程中,衍生出了刚性兑付、资金池、多层嵌套、影子银行等问题,偏离了资管业务的正轨,也致使银行内部积聚了许多本应由客户承担的风险,埋下了表外业务风险向表内业务传染的隐患,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设立理财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展业,为客户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功能将更加纯粹,也从根本上切断了风险从表外向银行表内业务的传播路径。 2、成立理财子公司是上位法提出的要求。《理财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可见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已经成熟。 Q2 小天童鞋:大风老师,那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呢? 大风老师: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需经银保监会审批通过,同时需满足《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如下要求: 1、控股股东: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 2、股权结构: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也可共同参股出资。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进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 家,或者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1 家。 3、注册资本:理财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且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母行出资部分直接从母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Q3 小天童鞋:大风老师,那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产品有哪些特点呢? 大风老师:理财子公司可发行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该两类产品在产品设计、风险指标、自有资金投资等监管要求上一致,在投资范围、销售方面及合作机构上有部分区别,两者的具体特点如下: 1、投资范围 (1)公募产品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公司股票,可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全部开放式公募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可流通股票的15%”的限制。理财子公司的公募理财可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这相比于公募基金是极大的优势。 (2)私募产品投资范围: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2、销售方面:公募产品销售不设起点且销售范围扩大。 私募产品销售起点受《指导意见》的限制,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理财产品可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 3、产品设计: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产品。 4、非标投资风险指标:非标投资受“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限制。 5、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6、合作机构:所投资管的发行/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 Q4 小天童鞋:大风老师,券商资管应该如何应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呢? 大风老师:理财子公司在系统建设及人才激励机制方面,均与公募基金及券商资管等存在一定差距,未来券商资管可在以下方面寻求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合作: 1、券商资管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投资机构寻求合作。 就理财子公司而言,其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在机构合作范围上,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投资其他机构产品,即券商可以在资管业务上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 2、券商资管可作为理财子公司的投资顾问寻求合作。 大部分理财子公司成立初期,一定程度上面临着权益类资产投资管理能力的欠缺,寻找外部的投资顾问将成为大部分理财子公司的选择。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所以券商或私募基金可作为理财子公司的投资顾问,未来投资顾问业务或有增长,可以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FOF或MOM业务的合作。 因此,理财子公司会对券商资管现有业务形成挑战,但同时也为券商资管业务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券商资管唯有不断提升自身的主动管理水平、大力发展投研能力,才能直面理财子公司给券商资管带来的挑战和新机遇。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2018年以来,监管机构陆续出台了“资管新规”、“理财新规”以及“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标志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正式进入转型发展新阶段。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银保监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9年以来已有超过30家商业银行陆续发布公告拟申请设立理财子公司,并有多家银行将理财子公司作为转型发展的契机之一,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对券商资管业务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下面请跟着小天同学一起深入了解一下银行理财子公司吧。 Q1 小天童鞋:大风老师,银行理财子公司成立的背景是什么呢? 大风老师:理财子公司成立背景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成立理财子公司是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契合行业长远发展需要的必然选择。资产管理,究其本质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受益主体为客户,而银行表内业务的受益主体为银行,在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理财业务的模式下,利益相关方的冲突无可避免。银行理财业务在“野蛮生长”的过程中,衍生出了刚性兑付、资金池、多层嵌套、影子银行等问题,偏离了资管业务的正轨,也致使银行内部积聚了许多本应由客户承担的风险,埋下了表外业务风险向表内业务传染的隐患,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设立理财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展业,为客户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功能将更加纯粹,也从根本上切断了风险从表外向银行表内业务的传播路径。 2、成立理财子公司是上位法提出的要求。《理财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可见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已经成熟。 Q2 小天童鞋:大风老师,那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呢? 大风老师: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需经银保监会审批通过,同时需满足《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如下要求: 1、控股股东: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 2、股权结构: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也可共同参股出资。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进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 家,或者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1 家。 3、注册资本:理财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且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母行出资部分直接从母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Q3 小天童鞋:大风老师,那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产品有哪些特点呢? 大风老师:理财子公司可发行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该两类产品在产品设计、风险指标、自有资金投资等监管要求上一致,在投资范围、销售方面及合作机构上有部分区别,两者的具体特点如下: 1、投资范围 (1)公募产品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公司股票,可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全部开放式公募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可流通股票的15%”的限制。理财子公司的公募理财可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这相比于公募基金是极大的优势。 (2)私募产品投资范围: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2、销售方面:公募产品销售不设起点且销售范围扩大。 私募产品销售起点受《指导意见》的限制,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理财产品可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 3、产品设计: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产品。 4、非标投资风险指标:非标投资受“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限制。 5、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6、合作机构:所投资管的发行/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 Q4 小天童鞋:大风老师,券商资管应该如何应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呢? 大风老师:理财子公司在系统建设及人才激励机制方面,均与公募基金及券商资管等存在一定差距,未来券商资管可在以下方面寻求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合作: 1、券商资管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投资机构寻求合作。 就理财子公司而言,其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在机构合作范围上,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投资其他机构产品,即券商可以在资管业务上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 2、券商资管可作为理财子公司的投资顾问寻求合作。 大部分理财子公司成立初期,一定程度上面临着权益类资产投资管理能力的欠缺,寻找外部的投资顾问将成为大部分理财子公司的选择。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所以券商或私募基金可作为理财子公司的投资顾问,未来投资顾问业务或有增长,可以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FOF或MOM业务的合作。 因此,理财子公司会对券商资管现有业务形成挑战,但同时也为券商资管业务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券商资管唯有不断提升自身的主动管理水平、大力发展投研能力,才能直面理财子公司给券商资管带来的挑战和新机遇。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