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9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来源 :天风证券合规法律部
浏览数 :11636
2020-03-12

为适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等改革措施及证券行业的一系列发展变化,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施行。与2015年3月11日发布的版本相比,最新修订的《指引》主要是明确了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科创板跟投不受限制名单限制,以及收窄了投行“债权类再融资项目”限制名单来源等。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 明确限制名单的界定

 

2015年《指引》修订发布实施只对观察名单进行界定,而未对限制名单进行界定。此次修订,明确了对限制名单的界定,恢复了2011年版本中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和披露措施难以有效管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将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该条款的指导下,根据实际管理利益冲突的需要运用限制名单措施。

 

二、 适当收窄投行“债权类再融资项目”限制名单来源

 

《指引》老版本规定,证券公司担任债权类再融资项目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在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应当将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此次修订,将该规定的范围缩小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具有股票衍生品性质的债权类再融资项目,这意味着新规将允许证券公司在做公司债券、企业债券、ABS等债权类项目的同时,开展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买卖、另类投资等业务。

从实践来看,债权类再融资项目往往发生频率较高、项目周期较长、较多涉及主流上市公司。将所有债权类再融资项目都列入限制名单,对证券公司正常的自营、发布研究报告等业务活动限制和影响较大。因此,收窄债权类融资类项目的限制范围,将有利于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

 

三、增加科创板跟投作为投行限制名单措施的除外情形

 

《指引》老版本规定,对因保密侧业务而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禁止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18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三章的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科创板跟投制度的细节安排能有效管理投行业务与自营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并且在实操中各家证券公司也在按照科创板的新规实行跟投。这次《指引》修订,增加了科创板跟投作为投行限制名单措施的除外情形。

 

四、增加发布研究报告静默期安排的总体要求

 

《指引》新增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关于静默期安排的相关规定。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20条规定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静默期安排,一是证券公司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二是证券公司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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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9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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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为适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等改革措施及证券行业的一系列发展变化,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施行。与2015年3月11日发布的版本相比,最新修订的《指引》主要是明确了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科创板跟投不受限制名单限制,以及收窄了投行“债权类再融资项目”限制名单来源等。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 明确限制名单的界定

 

2015年《指引》修订发布实施只对观察名单进行界定,而未对限制名单进行界定。此次修订,明确了对限制名单的界定,恢复了2011年版本中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和披露措施难以有效管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将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该条款的指导下,根据实际管理利益冲突的需要运用限制名单措施。

 

二、 适当收窄投行“债权类再融资项目”限制名单来源

 

《指引》老版本规定,证券公司担任债权类再融资项目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在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应当将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此次修订,将该规定的范围缩小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具有股票衍生品性质的债权类再融资项目,这意味着新规将允许证券公司在做公司债券、企业债券、ABS等债权类项目的同时,开展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买卖、另类投资等业务。

从实践来看,债权类再融资项目往往发生频率较高、项目周期较长、较多涉及主流上市公司。将所有债权类再融资项目都列入限制名单,对证券公司正常的自营、发布研究报告等业务活动限制和影响较大。因此,收窄债权类融资类项目的限制范围,将有利于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

 

三、增加科创板跟投作为投行限制名单措施的除外情形

 

《指引》老版本规定,对因保密侧业务而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禁止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18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三章的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科创板跟投制度的细节安排能有效管理投行业务与自营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并且在实操中各家证券公司也在按照科创板的新规实行跟投。这次《指引》修订,增加了科创板跟投作为投行限制名单措施的除外情形。

 

四、增加发布研究报告静默期安排的总体要求

 

《指引》新增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关于静默期安排的相关规定。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20条规定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静默期安排,一是证券公司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二是证券公司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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