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我们介绍了深市期权的交易日与交易时间、交易撮合与合约价格以及交易委托与申报等内容,正是在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下,交易得以顺利达成。如果说上篇讲的是与交易“动”起来有关的制度安排,那么本篇我们就来讲一下,那些使交易“停”下来的制度安排。 一、涨跌停制度 当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或者市场操纵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期权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出现合约标的连续涨跌停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深交所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与程序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及时向市场公告。 相信通过本篇文章,您对深市期权交易制度又有了更深的认知。下期,我们的专栏文章将对深市期权行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敬请关注!
具体来说,深市期权的涨跌停、停复牌与熔断制度是如何安排的呢?如果遇到交易异常情况,作为市场组织者的深交所又将如何处置风险呢?让我们继续阅读,去找寻答案吧!
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期权市场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形,深市期权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制度。当投资者的申报价格超过涨跌停价格,申报无效。
深交所会在每个交易日的开盘前,公布期权合约当日的涨跌停价格。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合约价格不设跌幅限制,即只有涨停价,没有跌停价。
如果您有兴趣,也可以了解一下深市期权合约涨跌停价格的计算公式,与股票涨跌幅的计算方法相比,它可是复杂得多:
1. 合约涨跌停价格=合约前结算价格±最大涨跌幅;2. 认购期权最大涨幅=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5%,min [(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3. 认购期权最大跌幅=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4. 认沽期权最大涨幅=max{行权价格×0.5%,min [(2×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5. 认沽期权最大跌幅=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二、停复牌制度
(一)与标的同步停复牌
在深市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期权合约相应停牌。合约标的复牌的,期权合约同时复牌。
(二)停复牌申报处理
深市期权合约在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合约复牌后的交易。
在期权合约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按照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进行撮合。
(三)停牌期间的交易信息发布
深市期权合约停牌时,深交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合约的信息。但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四)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出现停牌的处理
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若该合约发生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其行权申报照常进行,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不作顺延。
三、熔断制度
深市期权交易实行熔断制度。
(一)熔断机制
连续竞价交易期间,当合约盘中交易价格较最近参考价格上涨、下跌达到或者超过50%,且价格涨跌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该合约最小报价单位10倍的,该合约进入3分钟的集合竞价交易阶段。集合竞价交易结束后,合约继续进行连续竞价交易。盘中集合竞价时间跨越 14:57的,于14:57恢复交易并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二)最近参考价格
在熔断机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最近参考价格”。它指的是期权合约在最近一次集合竞价阶段产生的成交价格。
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成交价,则以期权合约前结算价格作为最近参考价格。
(三)特定申报的处理
当期权交易达到熔断标准进入集合竞价时,对手方最优价格市价申报中尚未成交的部分,转为对手方最优价格限价申报,进入集合竞价。
全额成交或撤销限价申报以及全额成交或撤销市价申报,如果全部成交将导致期权交易达到熔断标准的,则该申报为无效申报。
(四)几个特殊时段
当期权交易在11:27至11:30之间达到熔断标准进入集合竞价时,在11:30前未完成的集合竞价阶段,延续至13:00后的交易时段继续进行。
当期权交易达到熔断标准进入集合竞价阶段时,该阶段的最后1分钟内,深交所不接受撤单申报;期权交易在14:54至14:57之间达到熔断标准的,14:56至14:57不接受撤单申报,熔断机制在 14:57结束,随后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当期权交易达到熔断标准进入集合竞价阶段时,合约标的停牌的,期权交易相应停牌;合约复牌时,已接受的申报按照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进行撮合,此后合约进入连续竞价交易。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
这些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暂时停止交易、临时停市、调整保证金标准、调整合约涨跌停价格、调整合约结算价格、调整合约到期日及行权交割方式、更正合约条款、调整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持仓限额、限制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期权交易、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自行平仓、强行平仓、取消交易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其中,暂时停止交易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复交易的,通常情况下,暂时停止交易或临时停市前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按照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进行撮合。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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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我们介绍了深市期权的交易日与交易时间、交易撮合与合约价格以及交易委托与申报等内容,正是在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下,交易得以顺利达成。如果说上篇讲的是与交易“动”起来有关的制度安排,那么本篇我们就来讲一下,那些使交易“停”下来的制度安排。 一、涨跌停制度 当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或者市场操纵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期权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出现合约标的连续涨跌停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深交所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与程序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及时向市场公告。 相信通过本篇文章,您对深市期权交易制度又有了更深的认知。下期,我们的专栏文章将对深市期权行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敬请关注!
具体来说,深市期权的涨跌停、停复牌与熔断制度是如何安排的呢?如果遇到交易异常情况,作为市场组织者的深交所又将如何处置风险呢?让我们继续阅读,去找寻答案吧!
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期权市场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形,深市期权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制度。当投资者的申报价格超过涨跌停价格,申报无效。
深交所会在每个交易日的开盘前,公布期权合约当日的涨跌停价格。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合约价格不设跌幅限制,即只有涨停价,没有跌停价。
如果您有兴趣,也可以了解一下深市期权合约涨跌停价格的计算公式,与股票涨跌幅的计算方法相比,它可是复杂得多:
1. 合约涨跌停价格=合约前结算价格±最大涨跌幅;2. 认购期权最大涨幅=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5%,min [(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3. 认购期权最大跌幅=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4. 认沽期权最大涨幅=max{行权价格×0.5%,min [(2×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5. 认沽期权最大跌幅=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二、停复牌制度
(一)与标的同步停复牌
在深市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期权合约相应停牌。合约标的复牌的,期权合约同时复牌。
(二)停复牌申报处理
深市期权合约在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合约复牌后的交易。
在期权合约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按照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进行撮合。
(三)停牌期间的交易信息发布
深市期权合约停牌时,深交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合约的信息。但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四)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出现停牌的处理
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若该合约发生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其行权申报照常进行,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不作顺延。
三、熔断制度
深市期权交易实行熔断制度。
(一)熔断机制
连续竞价交易期间,当合约盘中交易价格较最近参考价格上涨、下跌达到或者超过50%,且价格涨跌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该合约最小报价单位10倍的,该合约进入3分钟的集合竞价交易阶段。集合竞价交易结束后,合约继续进行连续竞价交易。盘中集合竞价时间跨越 14:57的,于14:57恢复交易并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二)最近参考价格
在熔断机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最近参考价格”。它指的是期权合约在最近一次集合竞价阶段产生的成交价格。
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成交价,则以期权合约前结算价格作为最近参考价格。
(三)特定申报的处理
当期权交易达到熔断标准进入集合竞价时,对手方最优价格市价申报中尚未成交的部分,转为对手方最优价格限价申报,进入集合竞价。
全额成交或撤销限价申报以及全额成交或撤销市价申报,如果全部成交将导致期权交易达到熔断标准的,则该申报为无效申报。
(四)几个特殊时段
当期权交易在11:27至11:30之间达到熔断标准进入集合竞价时,在11:30前未完成的集合竞价阶段,延续至13:00后的交易时段继续进行。
当期权交易达到熔断标准进入集合竞价阶段时,该阶段的最后1分钟内,深交所不接受撤单申报;期权交易在14:54至14:57之间达到熔断标准的,14:56至14:57不接受撤单申报,熔断机制在 14:57结束,随后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当期权交易达到熔断标准进入集合竞价阶段时,合约标的停牌的,期权交易相应停牌;合约复牌时,已接受的申报按照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进行撮合,此后合约进入连续竞价交易。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
这些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暂时停止交易、临时停市、调整保证金标准、调整合约涨跌停价格、调整合约结算价格、调整合约到期日及行权交割方式、更正合约条款、调整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持仓限额、限制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期权交易、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自行平仓、强行平仓、取消交易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其中,暂时停止交易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复交易的,通常情况下,暂时停止交易或临时停市前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按照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进行撮合。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