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将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公司也将及时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告知其有关监管要求和采取的监管,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工作。 一、以下行为构成异常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1)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 (2)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3)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4)单独或者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股票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5)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6)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7)对单一股票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8)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9)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 (10)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11)通过对股票及其发行人、挂牌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股票交易的; (12)通过策划、实施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13)通过控制发行人、挂牌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14)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上述异常交易行为,应提醒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应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 二、异常交易监管措施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1)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且数量较大; (2)股票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且挂牌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3)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二十八规定,违反交易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1)口头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4)出具警示函; (5)责令改正; (6)暂停证券账户交易; (7)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8)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 (1)通报批评; (2)公开谴责; (3)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 (5)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发现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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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将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公司也将及时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告知其有关监管要求和采取的监管,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工作。 一、以下行为构成异常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1)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 (2)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3)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4)单独或者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股票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5)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6)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7)对单一股票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8)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9)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 (10)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11)通过对股票及其发行人、挂牌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股票交易的; (12)通过策划、实施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13)通过控制发行人、挂牌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14)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上述异常交易行为,应提醒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应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 二、异常交易监管措施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1)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且数量较大; (2)股票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且挂牌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3)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二十八规定,违反交易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1)口头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4)出具警示函; (5)责令改正; (6)暂停证券账户交易; (7)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8)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 (1)通报批评; (2)公开谴责; (3)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 (5)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发现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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