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介绍一
来源 :全国股转系统
浏览数 :3860
2020-02-26

编者按

大家好!“全国股转公司微讲堂改革专刊”系列课程上线啦!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正在进行时,我们将用声音讲述与解读新三板改革知识、规则内容,用语言传递与分享市场点滴,让您在轻松、便利的氛围中随时随地,听您想听!

 

 

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全国股转公司微讲堂栏目,我们将分两期向大家介绍股票定向发行规则,本期的微讲堂将为您带来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优化的相关内容,快来和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2013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坚持简政放权和市场化思路,构建“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股票发行融资制度,挂牌公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对缓解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直接融资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新三板市场六年来的快速发展,市场运行基础和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振新三板市场融资功能,结合前期市场集中反映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继续坚持市场化思路,借鉴注册制理念,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对定向发行制度进行了优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取消单次发行新增股东不得超过35人的限制,增加定向发行制度的灵活性,引导挂牌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公众化程度,满足部分企业大额融资需求。

 

二是完善定向发行基本要求,为稳定市场预期,防控融资风险,明确要求挂牌公司应当符合《非公办法》关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如果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情形的,挂牌公司应当在相关情形已经解除或者消除影响后再进行定向发行。同时,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当不存在尚未完成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

 

三是借鉴注册制理念,优化发行审查机制,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在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基础上,履行简易核准程序;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由事后备案改为事前审查。

 

四是优化募集资金监管要求,允许合规企业在验资后使用募集资金,降低资金沉淀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是允许挂牌同时发行,丰富企业融资时点选择,并在审议程序、信息披露、股份登记等方面作出特殊规定,满足特定条件的申请挂牌公司还可以通过申请挂牌同时发行直接进入创新层。

 

六是引入自办发行机制,挂牌公司向其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董监高、核心员工定向发行股票,连续12个月内发行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无需提供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采用自办发行方式的,挂牌公司对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全国股转公司如发现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文件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将严肃处理。

 

七是完善授权发行机制,为进一步满足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的差异化融资需求,在2018年存量制度改革基础上,本次改革对授权发行作出差异化安排,基础层挂牌公司授权发行融资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创新层挂牌公司授权发行融资总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

 

以上就是本次定向发行制度优化的七项主要内容。

 

好啦,本期微讲堂就到此结束了,感谢大家的收听,下期我们将为您介绍本次改革后,新三板市场的股票定向发行制度规则体系以及挂牌公司实施定向发行需要履行的程序,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我们的微讲堂栏目!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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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坚持简政放权和市场化思路,构建“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股票发行融资制度,挂牌公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对缓解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直接融资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新三板市场六年来的快速发展,市场运行基础和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振新三板市场融资功能,结合前期市场集中反映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继续坚持市场化思路,借鉴注册制理念,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对定向发行制度进行了优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取消单次发行新增股东不得超过35人的限制,增加定向发行制度的灵活性,引导挂牌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公众化程度,满足部分企业大额融资需求。

 

二是完善定向发行基本要求,为稳定市场预期,防控融资风险,明确要求挂牌公司应当符合《非公办法》关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如果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情形的,挂牌公司应当在相关情形已经解除或者消除影响后再进行定向发行。同时,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当不存在尚未完成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

 

三是借鉴注册制理念,优化发行审查机制,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在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基础上,履行简易核准程序;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由事后备案改为事前审查。

 

四是优化募集资金监管要求,允许合规企业在验资后使用募集资金,降低资金沉淀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是允许挂牌同时发行,丰富企业融资时点选择,并在审议程序、信息披露、股份登记等方面作出特殊规定,满足特定条件的申请挂牌公司还可以通过申请挂牌同时发行直接进入创新层。

 

六是引入自办发行机制,挂牌公司向其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董监高、核心员工定向发行股票,连续12个月内发行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无需提供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采用自办发行方式的,挂牌公司对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全国股转公司如发现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文件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将严肃处理。

 

七是完善授权发行机制,为进一步满足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的差异化融资需求,在2018年存量制度改革基础上,本次改革对授权发行作出差异化安排,基础层挂牌公司授权发行融资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创新层挂牌公司授权发行融资总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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