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2019年修订)解读之一:重点内容解读
来源 :天风证券投行内核合规部
浏览数 :9630
2020-01-02

历时四年多,在经历科创板、存托凭证以及债券违约浪潮、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爆发等大事件后,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证券法》大修尘埃落定,并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证券法》共十四章、226条,较现行生效版本增设了“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两个章节,删减“证券交易”中部分小节。本次修订幅度超过预期,在一定程度上重塑我国证券市场面貌,“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修订后的《证券法》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明确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方向。同时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

 

此外,本次修订最大重点就是在法律层面最终确定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同时强调投资者保护、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相关措施。

 

 

 一、全面推行注册制,激发资本市场活力和效率

经过科创板注册制的试水后,修订后的《证券法》在法律层面确立了以注册制为基础、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制度,为主板、创业板、公募债券等的注册制审核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是调整了发行程序,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明确公开发行证券由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二是简化股票、债券发行条件(详见后文),将投资价值交由市场去判断。

三是专门增设“信息披露”章节,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增加了股票上市后重大事项披露要求,将债券发行人、新三板挂牌公司等的重大事项披露义务提升至法律层面要求。更进一步的,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未按承诺履行时的赔偿责任,同时对自愿信息披露的行为予以规范、要求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并且,明确要求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四是为注册制分步走留下制度空间。囿于现实情况,注册制的全面落地或需采取分版块推进的战略,修订后的《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予以细化规定。

 

 

二、取消暂停上市,释放退市制度趋严的信号

此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起科创板退市制度,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在本次修订中,删减了关于暂停交易制度的条文,全面提升退市效率的用意十分明显。未来退市必然是常态化、市场化的操作。

 

 

三、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完善集体诉讼机制,投资者保护更上一层楼

经历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债市违约浪潮等后,修订后的《证券法》摸索出一套投资者保护制度。

一是对投资者实施分类管理,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建立差异化的保护安排,建立普通投资者的证券纠纷调解制度。

二是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三是将债权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地位在法律层面予以确定,明确其主体地位。

四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五是明确了先行赔付机制

六是建立起集体诉讼机制,强调了代表人诉讼程序,对于虚假陈述等可能存在众多相同诉讼请求投资者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投资者予以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更进一步的,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其他投资者适用“默示参加、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

 

 

 四、完善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市场舞弊

修订后的《证券法》重点泼墨内幕信息管理,以防范市场舞弊行为。

一是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增加了发行人本身、因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因职务工作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均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是扩大内幕信息的范围,将与债券发行人、新三板挂牌公司等相关重大事项也作为内幕信息。

三是将未公开信息一并作为内幕信息予以管理

 

 

 五、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前端不当行为

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一直是市场共识,本次修订中显著加大了处罚力度,力求提高证券违法成本有助于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

一是对于有违法所得的相关证券法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二是大度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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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2019年修订)解读之一:重点内容解读
来源:天风证券投行内核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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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历时四年多,在经历科创板、存托凭证以及债券违约浪潮、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爆发等大事件后,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证券法》大修尘埃落定,并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证券法》共十四章、226条,较现行生效版本增设了“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两个章节,删减“证券交易”中部分小节。本次修订幅度超过预期,在一定程度上重塑我国证券市场面貌,“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修订后的《证券法》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明确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方向。同时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

 

此外,本次修订最大重点就是在法律层面最终确定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同时强调投资者保护、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相关措施。

 

 

 一、全面推行注册制,激发资本市场活力和效率

经过科创板注册制的试水后,修订后的《证券法》在法律层面确立了以注册制为基础、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制度,为主板、创业板、公募债券等的注册制审核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是调整了发行程序,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明确公开发行证券由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二是简化股票、债券发行条件(详见后文),将投资价值交由市场去判断。

三是专门增设“信息披露”章节,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增加了股票上市后重大事项披露要求,将债券发行人、新三板挂牌公司等的重大事项披露义务提升至法律层面要求。更进一步的,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未按承诺履行时的赔偿责任,同时对自愿信息披露的行为予以规范、要求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并且,明确要求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四是为注册制分步走留下制度空间。囿于现实情况,注册制的全面落地或需采取分版块推进的战略,修订后的《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予以细化规定。

 

 

二、取消暂停上市,释放退市制度趋严的信号

此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起科创板退市制度,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在本次修订中,删减了关于暂停交易制度的条文,全面提升退市效率的用意十分明显。未来退市必然是常态化、市场化的操作。

 

 

三、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完善集体诉讼机制,投资者保护更上一层楼

经历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债市违约浪潮等后,修订后的《证券法》摸索出一套投资者保护制度。

一是对投资者实施分类管理,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建立差异化的保护安排,建立普通投资者的证券纠纷调解制度。

二是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三是将债权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地位在法律层面予以确定,明确其主体地位。

四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五是明确了先行赔付机制

六是建立起集体诉讼机制,强调了代表人诉讼程序,对于虚假陈述等可能存在众多相同诉讼请求投资者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投资者予以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更进一步的,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其他投资者适用“默示参加、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

 

 

 四、完善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市场舞弊

修订后的《证券法》重点泼墨内幕信息管理,以防范市场舞弊行为。

一是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增加了发行人本身、因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因职务工作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均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是扩大内幕信息的范围,将与债券发行人、新三板挂牌公司等相关重大事项也作为内幕信息。

三是将未公开信息一并作为内幕信息予以管理

 

 

 五、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前端不当行为

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一直是市场共识,本次修订中显著加大了处罚力度,力求提高证券违法成本有助于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

一是对于有违法所得的相关证券法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二是大度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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