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来源 :天风证券
浏览数 :3125
2019-08-13

上周国内金融市场上又发生哪些新鲜事件,来这里速览金融大事!


证监会

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优化实现落地

近日,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修订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对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作出较大幅度优化:

一是取消了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的统一限制,交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资信、担保品质量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与客户自主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二是完善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除了现金、股票、债券外,客户还可以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等资产作为补充担保物,增强补充担保的灵活性。

三是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数量由950只扩大至1600只。标的扩容后,市场融资融券标的市值占总市值比重由约70%达到80%以上,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市值占比大幅提升。

需说明的是,规则调整后不再统一规定维持担保比例最低限,并不是取消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扩大担保物范围,也不是不用考虑担保物质量。上述调整的目的是改变“一刀切”的做法,将监管、自律的强制要求转化为证券公司自主风险管理的内在需求,交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约定。


沪深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和深交所对《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客户经会员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双方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二、会员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其他担保物。

会员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三、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时,客户可以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

四、实施前,会员与客户已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的,会员可根据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与客户协商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调整合同相关约定。

五、各会员单位应当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当日收盘价计算A股股票静态市盈率,并按照规则要求调整和公布相应的折算率,调整后的折算率于下一个交易日起生效。


银保监会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发布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分类监管,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资产负债管理的定义,明确相关职责,构建资负联动和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主要从组织体系、控制流程、模型工具、绩效考核、管理报告以及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提出了相应要求,与能力评估规则和量化评估规则的具体内容相对应。

第三章监管评估,主要规范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估的方式。

第四章监管措施,明确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匹配状况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

第五章附则,主要规范保险集团、再保险公司和不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政策以及生效日等。

《暂行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利于引导保险行业转型和稳健审慎资产配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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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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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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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优化实现落地

近日,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修订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对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作出较大幅度优化:

一是取消了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的统一限制,交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资信、担保品质量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与客户自主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二是完善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除了现金、股票、债券外,客户还可以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等资产作为补充担保物,增强补充担保的灵活性。

三是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数量由950只扩大至1600只。标的扩容后,市场融资融券标的市值占总市值比重由约70%达到80%以上,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市值占比大幅提升。

需说明的是,规则调整后不再统一规定维持担保比例最低限,并不是取消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扩大担保物范围,也不是不用考虑担保物质量。上述调整的目的是改变“一刀切”的做法,将监管、自律的强制要求转化为证券公司自主风险管理的内在需求,交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约定。


沪深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和深交所对《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客户经会员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双方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二、会员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其他担保物。

会员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三、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时,客户可以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

四、实施前,会员与客户已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的,会员可根据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与客户协商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调整合同相关约定。

五、各会员单位应当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当日收盘价计算A股股票静态市盈率,并按照规则要求调整和公布相应的折算率,调整后的折算率于下一个交易日起生效。


银保监会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发布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分类监管,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资产负债管理的定义,明确相关职责,构建资负联动和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主要从组织体系、控制流程、模型工具、绩效考核、管理报告以及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提出了相应要求,与能力评估规则和量化评估规则的具体内容相对应。

第三章监管评估,主要规范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估的方式。

第四章监管措施,明确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匹配状况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

第五章附则,主要规范保险集团、再保险公司和不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政策以及生效日等。

《暂行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利于引导保险行业转型和稳健审慎资产配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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