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打非】名人“荐股”不靠谱 网络“黑嘴”要提防
来源 :
浏览数 :3771
2019-05-21

案情概要: 

20153月至201511月期间,廖英强利用其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嘉宾主持人特殊身份,采用事先买入股票,通过微博、博客等荐股后集中卖出方式,操纵多只股票股价,非法获利约43,104,773.84元。廖英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中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证监会依法对廖英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处86,209,547.68元罚款。


  案例警示:

  一是投资者可通过市场正规的证券金融机构来获取证券投资相关服务。正规的证券金融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通常要经过证监会核准,相关业务活动需遵循法律法规,且受职业道德之约束。如果不具备证券从业人员的身份,即便是所谓“名人”、“大V”对公众发布的一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其可信度也难以确定,投资者应理性识别真伪,切勿为人所惑,“为他人作嫁衣裳”。二是对于其他无证券投资相关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的消息、信息和评论等,投资者应仔细甄别。不要轻信通过短信、微信、微博、博客、QQ等媒介来进行“荐股”的行为,不要轻信“股神”、“牛散”、“操盘王”等自我标榜、自我吹嘘的噱头,这类主体大多是通过“荐股”引诱其他投资者买入为其“抬轿子”,从而非法牟利,同时也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证券市场的各类“名人”、“大V”应严守职业操守,始终洁身自好,牢记“手莫乱伸,伸手必被捉”。切不可借助自己的名人光环和公众影响力,充当网络“黑嘴”,在各类网络平台发布不实的证券投资消息、信息和评论等,非法牟利。我会对此类违法违规活动始终保持从严查处的态势,坚决打击证券市场的“害群之马”,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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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月至201511月期间,廖英强利用其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嘉宾主持人特殊身份,采用事先买入股票,通过微博、博客等荐股后集中卖出方式,操纵多只股票股价,非法获利约43,104,773.84元。廖英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中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证监会依法对廖英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处86,209,547.68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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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投资者可通过市场正规的证券金融机构来获取证券投资相关服务。正规的证券金融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通常要经过证监会核准,相关业务活动需遵循法律法规,且受职业道德之约束。如果不具备证券从业人员的身份,即便是所谓“名人”、“大V”对公众发布的一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其可信度也难以确定,投资者应理性识别真伪,切勿为人所惑,“为他人作嫁衣裳”。二是对于其他无证券投资相关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的消息、信息和评论等,投资者应仔细甄别。不要轻信通过短信、微信、微博、博客、QQ等媒介来进行“荐股”的行为,不要轻信“股神”、“牛散”、“操盘王”等自我标榜、自我吹嘘的噱头,这类主体大多是通过“荐股”引诱其他投资者买入为其“抬轿子”,从而非法牟利,同时也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证券市场的各类“名人”、“大V”应严守职业操守,始终洁身自好,牢记“手莫乱伸,伸手必被捉”。切不可借助自己的名人光环和公众影响力,充当网络“黑嘴”,在各类网络平台发布不实的证券投资消息、信息和评论等,非法牟利。我会对此类违法违规活动始终保持从严查处的态势,坚决打击证券市场的“害群之马”,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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