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于2016年4月成立了一年期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X产品),委托人为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B股交中心), 应委托人要求聘请XX银行(以下简称C银行)担任X产品的投资顾问。在X产品销售过程中,C银行与某基金销售平台(以下简称D销售平台)将X产品拆分为30天短期理财产品(以下简称Y产品),投资最低限额为1000元/笔,在产品投向中,描述为投资于A证券公司发行的某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即X产品)。C银行并未参与X产品的实际运作。 监管部门认为,C银行在销售Y产品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一是Y产品投资者门槛不符合X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二是Y产品为公开募集理财产品,投资者人数有可能超过200人;三是Y产品存续期为30天,投向的X产品存续期为1年,存在违反《暂行规定》“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嫌疑。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案例:A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于2016年4月成立了一年期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X产品),委托人为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B股交中心), 应委托人要求聘请XX银行(以下简称C银行)担任X产品的投资顾问。在X产品销售过程中,C银行与某基金销售平台(以下简称D销售平台)将X产品拆分为30天短期理财产品(以下简称Y产品),投资最低限额为1000元/笔,在产品投向中,描述为投资于A证券公司发行的某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即X产品)。C银行并未参与X产品的实际运作。 监管部门认为,C银行在销售Y产品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一是Y产品投资者门槛不符合X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二是Y产品为公开募集理财产品,投资者人数有可能超过200人;三是Y产品存续期为30天,投向的X产品存续期为1年,存在违反《暂行规定》“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嫌疑。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