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刚说完即将出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昨天深夜,证监会就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并且从发布之日起就开始执行,这效率真是666。 资管细则落地,事关26万亿资管,学长提炼了关键信息,读懂新规快人一步。 01 七方面重点规则放宽监管指标 《资管细则》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02 听取民意,新细则五大变化 众所周知,《资管细则》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不少专家学者、基金机构参与其中,在广泛听取了民意之后,新的资管细则有五大变化: 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 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五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03 适用范围终于落定 此次《资管细则》发布,确定了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资管业务,包括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管业务的,参照适用《资管细则》。 这下圈定了“楚河汉界”,在范围内的机构们快学习起来吧! 04 资管计划投资非标要规范 要划定规范,肯定首先要谈钱。区分不同类别产品风险特征,《资管细则》将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资管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限定于100万元。 为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规则,规定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并允许按照母子公司整体私募资管业务的合并口径计算。同时,为避免影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开展业务,允许前述指标达标前,可以新增非标债权投资,过渡期结束前应当达标。 05 新老划断柔性安排 《资管细则》过渡期要求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过渡期自《资管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过渡期内,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证监会负责监督指导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的经营机构,给与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06 多处规定防范行业风险 《资管细则》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规制。 流动性风险防控方面,一是强调期限匹配,并明确具体要求。二是考虑私募特征,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规范高频开放产品投资运作。三是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四是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关联交易规制方面,一是明确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全部投资者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二是禁止将集合计划资产投向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三是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四是关联方参与资管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并监控资管计划账户。 07 明确私募资管的投资运作制度 《资管细则》适度借鉴公募基金“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的成熟经验,并结合私募资管业务特点,从三方面,进一步完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一是组合投资。《资管细则》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5%”的比例限制。同时,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为业务开展保留必要灵活性,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管计划等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二是强制托管。原则规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并考虑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特征,允许委托人与管理人约定不作独立托管,但要双方合意并且充分风险揭示。同时,对于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管计划,要求资管合同必须事先准确、合理约定托管人的职责边界、托管人与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三是独立运作。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去通道”要求,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审慎经营,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合同约定让渡管理职责,禁止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指令或者建议进行投资决策。 08 明确存量定向资管计划的投向 《资管细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包括三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资管计划财产独立,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二是规定“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明确经营机构应履行的各项主动管理职责。 三是在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以及资管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行使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其区别于投资者所有的证券的相关要求,落实信托法律关系。 09 强化投资者保护 《资管细则》在募集销售、信息披露、投资运作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二是做实做细信息披露,三是进一步规范投资运作,三大方面保护投资者,真是满满的安全感。 10 影响近26万亿资金 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 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00亿元。这意味着此次新规将对近26万亿元的资金市场产生影响。 这一波《资管细则》落地,这局算是稳了,相关的从业人员和投资者们,迅速get新规要点,按部就班的做好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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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刚说完即将出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昨天深夜,证监会就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并且从发布之日起就开始执行,这效率真是666。 资管细则落地,事关26万亿资管,学长提炼了关键信息,读懂新规快人一步。 01 七方面重点规则放宽监管指标 《资管细则》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02 听取民意,新细则五大变化 众所周知,《资管细则》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不少专家学者、基金机构参与其中,在广泛听取了民意之后,新的资管细则有五大变化: 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 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五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03 适用范围终于落定 此次《资管细则》发布,确定了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资管业务,包括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管业务的,参照适用《资管细则》。 这下圈定了“楚河汉界”,在范围内的机构们快学习起来吧! 04 资管计划投资非标要规范 要划定规范,肯定首先要谈钱。区分不同类别产品风险特征,《资管细则》将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资管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限定于100万元。 为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规则,规定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并允许按照母子公司整体私募资管业务的合并口径计算。同时,为避免影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开展业务,允许前述指标达标前,可以新增非标债权投资,过渡期结束前应当达标。 05 新老划断柔性安排 《资管细则》过渡期要求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过渡期自《资管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过渡期内,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证监会负责监督指导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的经营机构,给与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06 多处规定防范行业风险 《资管细则》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规制。 流动性风险防控方面,一是强调期限匹配,并明确具体要求。二是考虑私募特征,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规范高频开放产品投资运作。三是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四是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关联交易规制方面,一是明确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全部投资者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二是禁止将集合计划资产投向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三是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四是关联方参与资管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并监控资管计划账户。 07 明确私募资管的投资运作制度 《资管细则》适度借鉴公募基金“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的成熟经验,并结合私募资管业务特点,从三方面,进一步完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一是组合投资。《资管细则》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5%”的比例限制。同时,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为业务开展保留必要灵活性,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管计划等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二是强制托管。原则规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并考虑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特征,允许委托人与管理人约定不作独立托管,但要双方合意并且充分风险揭示。同时,对于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管计划,要求资管合同必须事先准确、合理约定托管人的职责边界、托管人与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三是独立运作。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去通道”要求,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审慎经营,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合同约定让渡管理职责,禁止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指令或者建议进行投资决策。 08 明确存量定向资管计划的投向 《资管细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包括三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资管计划财产独立,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二是规定“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明确经营机构应履行的各项主动管理职责。 三是在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以及资管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行使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其区别于投资者所有的证券的相关要求,落实信托法律关系。 09 强化投资者保护 《资管细则》在募集销售、信息披露、投资运作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二是做实做细信息披露,三是进一步规范投资运作,三大方面保护投资者,真是满满的安全感。 10 影响近26万亿资金 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 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00亿元。这意味着此次新规将对近26万亿元的资金市场产生影响。 这一波《资管细则》落地,这局算是稳了,相关的从业人员和投资者们,迅速get新规要点,按部就班的做好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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