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混淆黑白,洗钱活动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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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数 :3310
2018-10-11

一、什么是洗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比如,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购买有价证券、转移资金等。


二、“黑钱”主要来自哪些犯罪活动?


所有因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都是“黑钱”,将这些“黑钱”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也是“黑钱”。特别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洗钱”有关七类严重的“上游犯罪”,分别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在我国,清洗这七类上游犯罪的“黑钱”,要按洗钱罪论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洗钱行为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或其他相关条款论处。


三、常见的几种洗钱手法


见的洗钱途径或方式有:


1、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2、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3、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4、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

5、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6、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7、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8、通过购买彩票进行洗钱;

9、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

10、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证券行业常见的洗钱途径有:


1、将非法所得以犯罪分子本人或他人的名义投入证券市场,通过投资活动进行洗钱。一些非法资金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大量购买某一上市公司股票,成为其合法的流通股大股东或者通过在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寻找机会,收购兼并上市公司,取得从非法到貌似合法的地位,在资产收购完成后达到“洗白”及获利目的后,通过证券市场退出。


2、利用高买低卖或者低买高卖接盘方式转移资产,这种资产转移往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通常企业会和私募基金签定协议,比如,现在某只股票股价是3元,企业在3.3元接盘,3元卖出,账面按3元结算,10%的差价进入个人腰包;或者私募基金不直接付现金给企业,而是给后者剩余股票,企业再通过托管转到其他营业部,几次买卖后就能将“黑钱洗白”。


3、证券业从业人员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引发的洗钱风险。有的证券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通过改动客户基本身份信息建立虚假三方存管关系或者直接开立支票等方式,帮助违法犯罪分子转移资金,造成严重洗钱后果。


 4、支票换现金。按照规定,营业部必须通是支票进、支票出,支票进来后不能马上入账,必须等见到银行的回执单后方可入账。在实际操作中,营业部经常以现金添加的方式将转账支票入账,这样开户人可以直接通过银证转账,将现金打到银行卡并直接取出。


5、频繁进行转托管。一般来说,开户人会用支票买股票,再把股票转托管其他证券公司,然后将股票卖掉,提取现金,实际情况中违规代办转托管的现象很普遍。


6、利用金融创新产品。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以业务、产品创新等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资金用途,如收益互换、场外期权、杠杆ETF等。


四、谁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


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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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混淆黑白,洗钱活动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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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一、什么是洗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比如,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购买有价证券、转移资金等。


二、“黑钱”主要来自哪些犯罪活动?


所有因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都是“黑钱”,将这些“黑钱”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也是“黑钱”。特别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洗钱”有关七类严重的“上游犯罪”,分别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在我国,清洗这七类上游犯罪的“黑钱”,要按洗钱罪论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洗钱行为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或其他相关条款论处。


三、常见的几种洗钱手法


见的洗钱途径或方式有:


1、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2、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3、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4、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

5、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6、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7、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8、通过购买彩票进行洗钱;

9、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

10、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证券行业常见的洗钱途径有:


1、将非法所得以犯罪分子本人或他人的名义投入证券市场,通过投资活动进行洗钱。一些非法资金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大量购买某一上市公司股票,成为其合法的流通股大股东或者通过在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寻找机会,收购兼并上市公司,取得从非法到貌似合法的地位,在资产收购完成后达到“洗白”及获利目的后,通过证券市场退出。


2、利用高买低卖或者低买高卖接盘方式转移资产,这种资产转移往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通常企业会和私募基金签定协议,比如,现在某只股票股价是3元,企业在3.3元接盘,3元卖出,账面按3元结算,10%的差价进入个人腰包;或者私募基金不直接付现金给企业,而是给后者剩余股票,企业再通过托管转到其他营业部,几次买卖后就能将“黑钱洗白”。


3、证券业从业人员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引发的洗钱风险。有的证券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通过改动客户基本身份信息建立虚假三方存管关系或者直接开立支票等方式,帮助违法犯罪分子转移资金,造成严重洗钱后果。


 4、支票换现金。按照规定,营业部必须通是支票进、支票出,支票进来后不能马上入账,必须等见到银行的回执单后方可入账。在实际操作中,营业部经常以现金添加的方式将转账支票入账,这样开户人可以直接通过银证转账,将现金打到银行卡并直接取出。


5、频繁进行转托管。一般来说,开户人会用支票买股票,再把股票转托管其他证券公司,然后将股票卖掉,提取现金,实际情况中违规代办转托管的现象很普遍。


6、利用金融创新产品。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以业务、产品创新等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资金用途,如收益互换、场外期权、杠杆ETF等。


四、谁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


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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