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非防非】防范非法集资警示案例九:“电子黄金”型非法集资
来源 :湖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数 :3082
2018-06-03


“电子黄金”型非法集资——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


案件简介


2005年4月,张某正式注册成立了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指使公司技术人员负责设计开发了名为“金银制品销售与回购系统”的世纪黄金网上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世纪金条”交易咨询及服务。但其黄金交易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参考。客户可以选择买进或者卖出,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客户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交易,该网上交易平台上从事的经营活动跟期货交易别无二致。从2005年7月到2008年6月26日案发,世纪黄金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从中获利1.25亿元。此外张某还利用世纪黄金公司和新世纪公司以及实际操控的杭州世纪巨冠投资公司等平台,以“世纪黄金1号”, “世纪黄金2号”及“金银币销售回购”的名义,向169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销理财投资产品,共签订理财协议181份,收取资金20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在负责人张某的决策及其他责任人员的具体操作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件警示


期货作为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放大功能,大多数公众难以掌控并承受风险,因此对黄金期货交易仍有严格控制。地下炒金公司违规操作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谎称是香港、伦敦等黄金交易市场会员驻内地的分公司或办事处,让投资者开户并把资金汇到境外做交易;二是和世纪黄金一样,作虚盘,跟客户对赌;三是仅让客户频繁交易以赚取佣金。随着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金融领域开放力度逐步加大,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还存在一些阶段性的漏洞和监管盲区,也正因如此,才使得世纪黄金公司趁虚而入。社会公众要了解金融知识,摒弃“一夜暴富”心理,树立审慎投资理念,避免投资自己不熟悉的产品。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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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3


“电子黄金”型非法集资——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


案件简介


2005年4月,张某正式注册成立了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指使公司技术人员负责设计开发了名为“金银制品销售与回购系统”的世纪黄金网上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世纪金条”交易咨询及服务。但其黄金交易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参考。客户可以选择买进或者卖出,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客户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交易,该网上交易平台上从事的经营活动跟期货交易别无二致。从2005年7月到2008年6月26日案发,世纪黄金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从中获利1.25亿元。此外张某还利用世纪黄金公司和新世纪公司以及实际操控的杭州世纪巨冠投资公司等平台,以“世纪黄金1号”, “世纪黄金2号”及“金银币销售回购”的名义,向169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销理财投资产品,共签订理财协议181份,收取资金20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在负责人张某的决策及其他责任人员的具体操作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件警示


期货作为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放大功能,大多数公众难以掌控并承受风险,因此对黄金期货交易仍有严格控制。地下炒金公司违规操作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谎称是香港、伦敦等黄金交易市场会员驻内地的分公司或办事处,让投资者开户并把资金汇到境外做交易;二是和世纪黄金一样,作虚盘,跟客户对赌;三是仅让客户频繁交易以赚取佣金。随着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金融领域开放力度逐步加大,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还存在一些阶段性的漏洞和监管盲区,也正因如此,才使得世纪黄金公司趁虚而入。社会公众要了解金融知识,摒弃“一夜暴富”心理,树立审慎投资理念,避免投资自己不熟悉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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