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全国股转交易新规解读
来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浏览数 :3615
2018-01-12

2017年12月22日,在即将迎来揭牌运营五周年之际,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新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转让细则》)。新则将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上线。

 

让我们一起来抢鲜看看,变革后的交易新规的详细内容。

 

挂牌股票盘中可以选择集合竞价转让或做市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盘后可以进行协议转让,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特定情形还可以申请线下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一、集合竞价转让股票规则


(一) 交易时间安排



(二) 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

无前收盘价的,集合竞价首笔成交前(含首笔成交当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本次集合竞价制度上线时,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无论是否有前收盘价,集合竞价首笔成交前(含首笔成交当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三) 行情揭示

一次集合竞价股票:每个转让日的9:30、10:30、11:30、14:00揭示一次行情; 14:00-14:50每10分钟揭示一次行情,14:50-14:55每分钟揭示一次行情,14:55-15:00每12秒揭示一次行情。

五次集合竞价股票:每次撮合前5分钟即9:25-9:30、10:25-10:30、11:25-11:30、 13:55-14:00、14:55-15:00每12秒揭示一次行情;除以上5个时间段外,9:15-11:30、13:00-15:00每分钟揭示一次行情。


二、协议转让股票转让规则


协议转让股票优化调整为盘后协议转让以及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其中,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后续上线。


(一) 协议转让方式适用于盘中采取竞价转让方式和做市转让方式的所有挂牌公司股票。

协议转让适用于: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二) 交易时间安排为盘后15:00-15:30


(三) 委托与申报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无前收盘价且当日无成交的,不能进行协议转让。

    本次集合竞价制度上线时,由协议转让方式调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在产生集合竞价成交价之前,不能进行协议转让。


注意事项:

1.成交价格范围:协议转让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2.最大申报数量:成交确认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可以超过100万股的限制。

3.触发权益变动:由于转让数量较大,注意触发权益变动。触发时应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暂停交易。


(四) 行情揭示

 

即时行情:协议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计算,成交量在协议转让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转让信息:每个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转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三、做市转让


修改内容:

1.配套盘后协议转让和线下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2.收盘价调整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15分钟内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价)

3.盘后配套协议转让制度

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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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在即将迎来揭牌运营五周年之际,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新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转让细则》)。新则将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上线。

 

让我们一起来抢鲜看看,变革后的交易新规的详细内容。

 

挂牌股票盘中可以选择集合竞价转让或做市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盘后可以进行协议转让,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特定情形还可以申请线下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一、集合竞价转让股票规则


(一) 交易时间安排



(二) 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

无前收盘价的,集合竞价首笔成交前(含首笔成交当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本次集合竞价制度上线时,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无论是否有前收盘价,集合竞价首笔成交前(含首笔成交当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三) 行情揭示

一次集合竞价股票:每个转让日的9:30、10:30、11:30、14:00揭示一次行情; 14:00-14:50每10分钟揭示一次行情,14:50-14:55每分钟揭示一次行情,14:55-15:00每12秒揭示一次行情。

五次集合竞价股票:每次撮合前5分钟即9:25-9:30、10:25-10:30、11:25-11:30、 13:55-14:00、14:55-15:00每12秒揭示一次行情;除以上5个时间段外,9:15-11:30、13:00-15:00每分钟揭示一次行情。


二、协议转让股票转让规则


协议转让股票优化调整为盘后协议转让以及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其中,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后续上线。


(一) 协议转让方式适用于盘中采取竞价转让方式和做市转让方式的所有挂牌公司股票。

协议转让适用于: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二) 交易时间安排为盘后15:00-15:30


(三) 委托与申报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无前收盘价且当日无成交的,不能进行协议转让。

    本次集合竞价制度上线时,由协议转让方式调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在产生集合竞价成交价之前,不能进行协议转让。


注意事项:

1.成交价格范围:协议转让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2.最大申报数量:成交确认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可以超过100万股的限制。

3.触发权益变动:由于转让数量较大,注意触发权益变动。触发时应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暂停交易。


(四) 行情揭示

 

即时行情:协议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计算,成交量在协议转让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转让信息:每个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转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三、做市转让


修改内容:

1.配套盘后协议转让和线下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2.收盘价调整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15分钟内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价)

3.盘后配套协议转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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