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洗钱风险分析及防控对策
来源 :大连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浏览数 :5966
2018-01-10

大连中山路证券营业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2017年反洗钱调研工作中,报送的以《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洗钱风险分析及防控对策》为题的调研文章被采用并刊载于《大连反洗钱动态》2017年第1期。


2016年11月25日,证监会依法对多家证券公司场外配资违法违规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金额高达2.38亿元,引起广泛讨论。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证券公司不仅应该严格落实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配资和场外信息系统接入的监管要求,还应该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职责,密切监控和防范在融资类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洗钱风险。


一、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简介


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从广义上仅按字面意思讲,凡是证券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服务的业务均属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其中也包括传统的IPO股票发行以及债券承销服务。根据目前国内证券业的创新进程,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一般是指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约定购回等信用交易业务。


2010年3月,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启动,之后约定购回业务和股票质押业务也随之推出。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融资类业务规模占比很大,香港万得通讯社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5月31日,融资类业务中仅融资融券余额就达到8696.25亿元,而当日的沪深市场成交量为3891.37亿元,仅占两融余额的44.75%。融资类业务规模日益发展壮大,但是由于它自身的高杠杆、高风险特点,在为证券公司创造利润的同时,也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融资类业务洗钱风险分析


从洗钱风险管控方面来看,由于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业务时间较短,相关业务规章和细则都尚待完善,犯罪分子可能利用证券公司的现有融资类业务疏漏进行洗钱活动。


融资类业务的洗钱风险主要可能发生在以下业务环节:


(一)交易环节——复杂交易方式掩饰洗钱活动


在融资类业务交易环节,存在利用业务的复杂交易方式掩饰洗钱活动的风险。融资类业务的业务流程和交易环节较为复杂,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例如,投资者甲向A证券公司提出申请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A证券公司经过审查后向投资者融出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投资者应在协议签订后的8个月后偿还融入资金,但在协议签订后的第3个月,投资者向A证券公司提出提前偿还融入资金,结束业务关系。该投资者已多次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也多次发生提前偿还融入资金的情形。上述案例的主要疑点在于:一般而言,申请开展融资类业务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融资需求和意愿,投资者甲在融入资金后的很短时间内就要求提前偿还融资,且多次发生类似情形,难免会对其融资的真实目的产生怀疑,在缺乏合理理由证明其行为合理性的情况下,交易行为存在异常。


(二)征信和担保环节——清洗来源不合法的标的证券或资金


客户在办理融资融券或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时,须向证券公司提供标的证券作为担保物才能融入资金。如客户提供来源不法的标的证券作为担保物,而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来源和性质审核把关不严情况下,向客户融出资金,使客户原本来源不合法的标的证券或资金通过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实现了性质和来源的清洗。


(三)还款环节——还款资金来源无法有效验证从而导致的洗钱风险


部分融资类业务,例如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所融入的资金,用途不限于购买上市证券,也可用于实业投资。该笔资金有可能转出至投资者的银行账户中,证券公司无法有效监控该笔资金的后续用途。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到期还款时,证券公司缺乏有效渠道验证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来源,从而导致部分黑钱有可能通过这种方式实现性质和来源的清洗。


三、融资类业务洗钱风险防控措施


(一)证券监管部门——严格执法,统一监管基于股票市场投资的融资类业务


基于此轮股市异常波动的教训和国际经验,我国也有必要对基于股票市场投资者的各类融资、配资业务进行严格统一的规范和监管。首先,要做到制度严格、统计到位、风控指标明确;无论哪种融资或配资方式,应该都在规模控制、标的范围、客户适当性管理、保证金要求、统计监测监控等方面有所要求,且相对一致。其次,在监管部门统筹方面,要有统一的监管理念和行为部署。再次,一定要严格规范金融技术系统接口管理,严禁任何具有虚拟账户、自行清算以及配资类技术系统接入证券公司系统。


(二)证券经营机构——风险为本,采取与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身份识别措施


证券公司应将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与中国证监会客户适当性管理相结合,有效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信息,调查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性质和背景。同时,证券公司须重视对担保物进行有效审查评估。


在对客户账户资产来源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了解客户年龄、收入状况、职业行业、家庭成员情况、资产情况、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对其资产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客户资产额与其身份不匹配且无合理理由解释,或者资产来源存在疑点的情况,应拒绝接受该资产作为担保物提供。


在信用评级方面,证券公司应将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嵌入全面评估要求。通过实地考察、第三方证明、客户访谈、查阅核对等方式,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具体资金用途是否合法、偿还来源、偿还能力、客户信用记录、媒体报导情况等,适当确定客户信用评估等级。


在综合客户身份识别、担保物审查评估和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后,确认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与客户风险相适应的业务品种相匹配。


(三)证券从业人员——强化意识,倡导反洗钱全员参与,合力提升工作实效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反洗钱专员的队伍建设,对证券从业人员普及反洗钱知识、参与反洗钱技能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的反洗钱意识,确保其熟练掌握有关反洗钱的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学习国内外相关打击洗钱犯罪案例,提高对可疑交易的甄别、判断能力,尤其在审批新产品、新业务等创新工具时应嵌入洗钱风险评估,更好地发挥反洗钱工作的防线作用。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面临洗钱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在公司及营业部范围内全面倡导反洗钱工作要全员参与,反洗钱政策要全员知晓,明确各项反洗钱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开展的各项反洗钱活动均要在广泛征求一线员工意见、切实融合经纪业务流程的基础上予以制定,并在全员的参与下予以实施,真正实现反洗钱工作与业务实际相结合,人人参与共同提升反洗钱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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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洗钱风险分析及防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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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大连中山路证券营业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2017年反洗钱调研工作中,报送的以《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洗钱风险分析及防控对策》为题的调研文章被采用并刊载于《大连反洗钱动态》2017年第1期。


2016年11月25日,证监会依法对多家证券公司场外配资违法违规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金额高达2.38亿元,引起广泛讨论。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证券公司不仅应该严格落实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配资和场外信息系统接入的监管要求,还应该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职责,密切监控和防范在融资类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洗钱风险。


一、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简介


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从广义上仅按字面意思讲,凡是证券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服务的业务均属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其中也包括传统的IPO股票发行以及债券承销服务。根据目前国内证券业的创新进程,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一般是指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约定购回等信用交易业务。


2010年3月,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启动,之后约定购回业务和股票质押业务也随之推出。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融资类业务规模占比很大,香港万得通讯社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5月31日,融资类业务中仅融资融券余额就达到8696.25亿元,而当日的沪深市场成交量为3891.37亿元,仅占两融余额的44.75%。融资类业务规模日益发展壮大,但是由于它自身的高杠杆、高风险特点,在为证券公司创造利润的同时,也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融资类业务洗钱风险分析


从洗钱风险管控方面来看,由于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业务时间较短,相关业务规章和细则都尚待完善,犯罪分子可能利用证券公司的现有融资类业务疏漏进行洗钱活动。


融资类业务的洗钱风险主要可能发生在以下业务环节:


(一)交易环节——复杂交易方式掩饰洗钱活动


在融资类业务交易环节,存在利用业务的复杂交易方式掩饰洗钱活动的风险。融资类业务的业务流程和交易环节较为复杂,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例如,投资者甲向A证券公司提出申请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A证券公司经过审查后向投资者融出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投资者应在协议签订后的8个月后偿还融入资金,但在协议签订后的第3个月,投资者向A证券公司提出提前偿还融入资金,结束业务关系。该投资者已多次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也多次发生提前偿还融入资金的情形。上述案例的主要疑点在于:一般而言,申请开展融资类业务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融资需求和意愿,投资者甲在融入资金后的很短时间内就要求提前偿还融资,且多次发生类似情形,难免会对其融资的真实目的产生怀疑,在缺乏合理理由证明其行为合理性的情况下,交易行为存在异常。


(二)征信和担保环节——清洗来源不合法的标的证券或资金


客户在办理融资融券或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时,须向证券公司提供标的证券作为担保物才能融入资金。如客户提供来源不法的标的证券作为担保物,而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来源和性质审核把关不严情况下,向客户融出资金,使客户原本来源不合法的标的证券或资金通过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实现了性质和来源的清洗。


(三)还款环节——还款资金来源无法有效验证从而导致的洗钱风险


部分融资类业务,例如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所融入的资金,用途不限于购买上市证券,也可用于实业投资。该笔资金有可能转出至投资者的银行账户中,证券公司无法有效监控该笔资金的后续用途。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到期还款时,证券公司缺乏有效渠道验证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来源,从而导致部分黑钱有可能通过这种方式实现性质和来源的清洗。


三、融资类业务洗钱风险防控措施


(一)证券监管部门——严格执法,统一监管基于股票市场投资的融资类业务


基于此轮股市异常波动的教训和国际经验,我国也有必要对基于股票市场投资者的各类融资、配资业务进行严格统一的规范和监管。首先,要做到制度严格、统计到位、风控指标明确;无论哪种融资或配资方式,应该都在规模控制、标的范围、客户适当性管理、保证金要求、统计监测监控等方面有所要求,且相对一致。其次,在监管部门统筹方面,要有统一的监管理念和行为部署。再次,一定要严格规范金融技术系统接口管理,严禁任何具有虚拟账户、自行清算以及配资类技术系统接入证券公司系统。


(二)证券经营机构——风险为本,采取与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身份识别措施


证券公司应将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与中国证监会客户适当性管理相结合,有效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信息,调查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性质和背景。同时,证券公司须重视对担保物进行有效审查评估。


在对客户账户资产来源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了解客户年龄、收入状况、职业行业、家庭成员情况、资产情况、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对其资产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客户资产额与其身份不匹配且无合理理由解释,或者资产来源存在疑点的情况,应拒绝接受该资产作为担保物提供。


在信用评级方面,证券公司应将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嵌入全面评估要求。通过实地考察、第三方证明、客户访谈、查阅核对等方式,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具体资金用途是否合法、偿还来源、偿还能力、客户信用记录、媒体报导情况等,适当确定客户信用评估等级。


在综合客户身份识别、担保物审查评估和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后,确认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与客户风险相适应的业务品种相匹配。


(三)证券从业人员——强化意识,倡导反洗钱全员参与,合力提升工作实效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反洗钱专员的队伍建设,对证券从业人员普及反洗钱知识、参与反洗钱技能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的反洗钱意识,确保其熟练掌握有关反洗钱的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学习国内外相关打击洗钱犯罪案例,提高对可疑交易的甄别、判断能力,尤其在审批新产品、新业务等创新工具时应嵌入洗钱风险评估,更好地发挥反洗钱工作的防线作用。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面临洗钱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在公司及营业部范围内全面倡导反洗钱工作要全员参与,反洗钱政策要全员知晓,明确各项反洗钱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开展的各项反洗钱活动均要在广泛征求一线员工意见、切实融合经纪业务流程的基础上予以制定,并在全员的参与下予以实施,真正实现反洗钱工作与业务实际相结合,人人参与共同提升反洗钱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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