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商所向期货日报记者披露了三个利用违法违规手段操纵或影响期货合约交割结算价的案例,这三个案例是中国证监会和大商所近几年查处的典型案件。从案件实施过程来看,这三个案件中的涉案客户采用手段不同,有的使用自买自卖,有的使用约定交易,还有利用分仓规避交割限额等手段操纵或影响交割结算价,但是都有同一个目的在交割环节避税。操纵或影响交割结算价格的行为,导致了期现价格的背离,损害了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秩序,影响了期货市场功能发挥,应予以严厉打击。 据记者了解,在商品期货交割过程中,参与交割客户需要严格遵照交易所规则办理交割手续。目前国内三大商品交易所均只允许法人客户参与交割,交割产品都是完税商品,按照交割结算价进行交割,卖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交割中的空头(卖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对空头来说,压低合约价格,可以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少纳增值税;反之,对于交割中的多头(买方)来说,提高合约价格,可以取得更大金额(虚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可以抵扣未来的销项支出。在交割环节,有个别客户动起了小心思,打起了歪脑筋,通过违法违规手段操纵或影响交割结算价,以便在交割时少纳或多计增值税,达到避税的目的 了解期货品种实物交割基本知识后,我们来详细看看下面三个操纵或影响交割结算价的典型案件。 多头约定交易拉高交割结算价格案 2012年8月,A公司持有580手多头“焦炭1209”合约。由于每个账户只能交割300手,该公司在进入交割月前转移300手到B集团账户,让其帮助交割。2012年9月, A公司在四个交易日分四次与上海T公司进行约定交易“焦炭1209”合约,每次成交20手。经计算,两者间的成交量占该合约9月所有成交量的96%。鉴于”焦炭1209”合约交割结算价为9月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该行为影响了该合约的交易量和交割结算价,涉案账户的交易导致“焦炭1209”合约最终交割结算价上涨了3.1%。A公司的操纵行为导致“焦炭1209”交割价(增值税发票价)虚高,从而使得A公司、B集团合计持有的580手“焦炭1209”合约交割结算价多计进项增值税38.8万元。 案件中的交易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所述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期货交易量的违法行为。陈某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苏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A公司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8万元,并处以38.8万元罚款;对陈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苏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有行业人士认为,该案中,A公司和陈某有一定的反监管意识,自认为利用三家公司名义在不同期货公司分别开户,异地操作,即通过用分仓、约定交易等方式逃避监管。然而交易所利用监控系统,对交易行为进行分析,锁定了违规操作者,为案件调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证监会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罚。 空头自成交打低交割结算价格案 2012年11月1日,某公司客户在开盘前持有某农产品交割月合约空头160手,占该合约空头的78%,同时已注册仓单260手。当日,该公司提出滚动交割后,在14点59分52秒利用自成交将该合约价格打低186元,下降4%。由于该合约处于交割月,交易较为清淡,当日只有此1笔成交,该价格即为当日交割结算价。以该结算价计算,该公司在交割时少纳增值税3.4万元,而当日现货价格和其他合约价格并没有较大幅度变化。 大商所市场监察部门发现上述违规线索后,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在调查中该公司客户对其违规行为供认不讳,承认违规是为了拉低交割结算价,减少开发票金额,少纳增值税。该行为违反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利用对敲、自成交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的规定,大商所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给予上述客户暂停开仓三个月的处分。 有行业分析人士告诉记者,上述客户通过自成交影响交割结算价,少纳增值税,是期货市场交割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起案件,涉及金额虽然不大,却造成期货合约与现货价格偏离,影响了正常的交割秩序,属于交易所重点查处的违规行为。 空头约定交易打低交割结算价格案 2013年10月,同城的Z公司和T公司在某交割月合约约定交易100手,将合约价格打低30元,跌幅3%,上述约定交易导致该合约交割结算价下跌14元,交割时,Z公司持有该合约全部的84手空单;2013年11月,上述两公司又用同样手段在同一品种下月的交割月合约成交2手,打低该合约结算价格。经过上述两次违规交易,Z公司共涉嫌少纳增值税1.1万元。大商所相关部门依据线索排查后发现,Z公司和T公司期货开户资料显示资金调拨人是同一人,后续调查中上述两公司相关责任人也承认两公司为关联企业。 两公司客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利用对敲、自成交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的规定。大商所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给予上述两公司客户暂停开仓10个交易日的处分。 有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一般来说,在交割月尤其临近最后交易日,合约鲜有大量的成交出现。本案中两公司的伎俩并不高明,其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几天,向自己有利的持仓方向影响价格,立即引起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关注,而两个违规账户之间的关系也很容易被查清。 严厉查处操纵或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 通过对上述三起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涉案人员均是采用违法违规手段逃避监管、扰乱交割业务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在实施违法违规操作的过程中,涉案人员心存侥幸,自认为手段高明,以为涉案金额小,分仓操作不易被人察觉。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交易所将持续加强一线监管,从严查处操纵或影响交割结算价等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权益。 学长提示 第一,交易所对于每个账户可交割商品数量的限制是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市场意见后制定的,利用分仓来规避交割限额,影响了市场公平。 第二,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制度,对于产业客户,可以通过申请套期保值等形式满足其交割需求。 第三,交割月期货价格走势通常会贴近现货价格,通过人为操作产生差异,严重影响了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是严重的违规行为。耍小聪明,通过违规交易操纵或影响价格来避税,必然会被有关部门查处,得不偿失。 第四,很多市场参与者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交易所会抓大放小,然而,及时查处是交易所的监管职责所在,在小的违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证监会和交易所将一如既往,持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密排查、严肃处理。 来源: 中证协投资者之家
近日,大商所向期货日报记者披露了三个利用违法违规手段操纵或影响期货合约交割结算价的案例,这三个案例是中国证监会和大商所近几年查处的典型案件。从案件实施过程来看,这三个案件中的涉案客户采用手段不同,有的使用自买自卖,有的使用约定交易,还有利用分仓规避交割限额等手段操纵或影响交割结算价,但是都有同一个目的在交割环节避税。操纵或影响交割结算价格的行为,导致了期现价格的背离,损害了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秩序,影响了期货市场功能发挥,应予以严厉打击。 据记者了解,在商品期货交割过程中,参与交割客户需要严格遵照交易所规则办理交割手续。目前国内三大商品交易所均只允许法人客户参与交割,交割产品都是完税商品,按照交割结算价进行交割,卖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交割中的空头(卖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对空头来说,压低合约价格,可以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少纳增值税;反之,对于交割中的多头(买方)来说,提高合约价格,可以取得更大金额(虚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可以抵扣未来的销项支出。在交割环节,有个别客户动起了小心思,打起了歪脑筋,通过违法违规手段操纵或影响交割结算价,以便在交割时少纳或多计增值税,达到避税的目的 了解期货品种实物交割基本知识后,我们来详细看看下面三个操纵或影响交割结算价的典型案件。 多头约定交易拉高交割结算价格案 2012年8月,A公司持有580手多头“焦炭1209”合约。由于每个账户只能交割300手,该公司在进入交割月前转移300手到B集团账户,让其帮助交割。2012年9月, A公司在四个交易日分四次与上海T公司进行约定交易“焦炭1209”合约,每次成交20手。经计算,两者间的成交量占该合约9月所有成交量的96%。鉴于”焦炭1209”合约交割结算价为9月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该行为影响了该合约的交易量和交割结算价,涉案账户的交易导致“焦炭1209”合约最终交割结算价上涨了3.1%。A公司的操纵行为导致“焦炭1209”交割价(增值税发票价)虚高,从而使得A公司、B集团合计持有的580手“焦炭1209”合约交割结算价多计进项增值税38.8万元。 案件中的交易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所述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期货交易量的违法行为。陈某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苏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A公司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8万元,并处以38.8万元罚款;对陈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苏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有行业人士认为,该案中,A公司和陈某有一定的反监管意识,自认为利用三家公司名义在不同期货公司分别开户,异地操作,即通过用分仓、约定交易等方式逃避监管。然而交易所利用监控系统,对交易行为进行分析,锁定了违规操作者,为案件调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证监会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罚。 空头自成交打低交割结算价格案 2012年11月1日,某公司客户在开盘前持有某农产品交割月合约空头160手,占该合约空头的78%,同时已注册仓单260手。当日,该公司提出滚动交割后,在14点59分52秒利用自成交将该合约价格打低186元,下降4%。由于该合约处于交割月,交易较为清淡,当日只有此1笔成交,该价格即为当日交割结算价。以该结算价计算,该公司在交割时少纳增值税3.4万元,而当日现货价格和其他合约价格并没有较大幅度变化。 大商所市场监察部门发现上述违规线索后,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在调查中该公司客户对其违规行为供认不讳,承认违规是为了拉低交割结算价,减少开发票金额,少纳增值税。该行为违反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利用对敲、自成交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的规定,大商所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给予上述客户暂停开仓三个月的处分。 有行业分析人士告诉记者,上述客户通过自成交影响交割结算价,少纳增值税,是期货市场交割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起案件,涉及金额虽然不大,却造成期货合约与现货价格偏离,影响了正常的交割秩序,属于交易所重点查处的违规行为。 空头约定交易打低交割结算价格案 2013年10月,同城的Z公司和T公司在某交割月合约约定交易100手,将合约价格打低30元,跌幅3%,上述约定交易导致该合约交割结算价下跌14元,交割时,Z公司持有该合约全部的84手空单;2013年11月,上述两公司又用同样手段在同一品种下月的交割月合约成交2手,打低该合约结算价格。经过上述两次违规交易,Z公司共涉嫌少纳增值税1.1万元。大商所相关部门依据线索排查后发现,Z公司和T公司期货开户资料显示资金调拨人是同一人,后续调查中上述两公司相关责任人也承认两公司为关联企业。 两公司客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利用对敲、自成交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的规定。大商所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给予上述两公司客户暂停开仓10个交易日的处分。 有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一般来说,在交割月尤其临近最后交易日,合约鲜有大量的成交出现。本案中两公司的伎俩并不高明,其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几天,向自己有利的持仓方向影响价格,立即引起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关注,而两个违规账户之间的关系也很容易被查清。 严厉查处操纵或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 通过对上述三起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涉案人员均是采用违法违规手段逃避监管、扰乱交割业务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在实施违法违规操作的过程中,涉案人员心存侥幸,自认为手段高明,以为涉案金额小,分仓操作不易被人察觉。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交易所将持续加强一线监管,从严查处操纵或影响交割结算价等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权益。 学长提示 第一,交易所对于每个账户可交割商品数量的限制是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市场意见后制定的,利用分仓来规避交割限额,影响了市场公平。 第二,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制度,对于产业客户,可以通过申请套期保值等形式满足其交割需求。 第三,交割月期货价格走势通常会贴近现货价格,通过人为操作产生差异,严重影响了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是严重的违规行为。耍小聪明,通过违规交易操纵或影响价格来避税,必然会被有关部门查处,得不偿失。 第四,很多市场参与者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交易所会抓大放小,然而,及时查处是交易所的监管职责所在,在小的违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证监会和交易所将一如既往,持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密排查、严肃处理。 来源: 中证协投资者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