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非防非】现货平台频违规,权威裁决助维权
来源 :安徽证监局
浏览数 :3273
2018-02-01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某现货交易纠纷案件的再审程序中,首次裁定非法现货交易无效,投资者有权获赔。


2015年12月,针对投资者展某与陕西某黄金珠宝交易中心期货交易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陕西某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的白银现货模拟和采用了期货交易中的合约以及保证金等主要期货交易手段,而非进行真实的现货交易,其公司提供交易平台的行为符合期货交易中做市商的根本特征,因此投资者展某在陕西某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的交易行为完全符合期货交易特征,应是期货交易方式,该平台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存在严重过错,应返还投资者展某全部资金损失。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陕西某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的再审请求,明确指出,投资者展某在陕西某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的白银现货交易符合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做市商交易等特征,平台持有省级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但是没有认定交易方式,不能推翻原审法院作出的非法期货交易裁定。


近年来,国内持有政府批文的现货交易场所违规行为死灰复燃,而且违法违规手法花样百出。除部分交易场所涉嫌诈骗外,还有一些交易场所公然违反国务院38号、37号文件规定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诱导大量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投资;部分贵金属、原油类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涉嫌非法期货活动;部分邮币卡类交易场所开展现货发售模式涉嫌市场价格操纵;一些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将收益权等拆分转让变相突破200人界限,涉嫌非法公开发行;“微盘”交易涉嫌聚众赌博或诈骗。


针对上述情形,国内各地法院有关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的裁判结果不一,投资者维权面临较大困难。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决,对地方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有重大参考价值,对统一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为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该《意见》指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随着《意见》的正式印发,现货交易投资者维权困难的局面有望进一步扭转。


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一是要选择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不要到无任何部门批准设立的“黑平台”、“黑中介”参与交易;二是参与现货交易前,要认真查看各种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交易方式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尤其是关注其是否采取了国家禁止的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集中交易方式,是否涉嫌从事非法期货活动;三是投资者对交易场所合法性存疑,而自身缺乏辨别能力时,可向当地行政主(监)管部门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政策咨询;四是进行投资活动时,应妥善保管账户转账证明、交易记录、合同等相关材料,一旦发现上当受骗,除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积极寻求司法途径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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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非防非】现货平台频违规,权威裁决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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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某现货交易纠纷案件的再审程序中,首次裁定非法现货交易无效,投资者有权获赔。


2015年12月,针对投资者展某与陕西某黄金珠宝交易中心期货交易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陕西某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的白银现货模拟和采用了期货交易中的合约以及保证金等主要期货交易手段,而非进行真实的现货交易,其公司提供交易平台的行为符合期货交易中做市商的根本特征,因此投资者展某在陕西某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的交易行为完全符合期货交易特征,应是期货交易方式,该平台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存在严重过错,应返还投资者展某全部资金损失。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陕西某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的再审请求,明确指出,投资者展某在陕西某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的白银现货交易符合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做市商交易等特征,平台持有省级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但是没有认定交易方式,不能推翻原审法院作出的非法期货交易裁定。


近年来,国内持有政府批文的现货交易场所违规行为死灰复燃,而且违法违规手法花样百出。除部分交易场所涉嫌诈骗外,还有一些交易场所公然违反国务院38号、37号文件规定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诱导大量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投资;部分贵金属、原油类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涉嫌非法期货活动;部分邮币卡类交易场所开展现货发售模式涉嫌市场价格操纵;一些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将收益权等拆分转让变相突破200人界限,涉嫌非法公开发行;“微盘”交易涉嫌聚众赌博或诈骗。


针对上述情形,国内各地法院有关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的裁判结果不一,投资者维权面临较大困难。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决,对地方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有重大参考价值,对统一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为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该《意见》指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随着《意见》的正式印发,现货交易投资者维权困难的局面有望进一步扭转。


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一是要选择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不要到无任何部门批准设立的“黑平台”、“黑中介”参与交易;二是参与现货交易前,要认真查看各种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交易方式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尤其是关注其是否采取了国家禁止的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集中交易方式,是否涉嫌从事非法期货活动;三是投资者对交易场所合法性存疑,而自身缺乏辨别能力时,可向当地行政主(监)管部门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政策咨询;四是进行投资活动时,应妥善保管账户转账证明、交易记录、合同等相关材料,一旦发现上当受骗,除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积极寻求司法途径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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