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实现了有法可依。 为适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需要,新基金法第十章构建了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所区别的制度框架: 一、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 三、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四、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五、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规定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侧重建章立制,对基金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主要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实现了有法可依。 为适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需要,新基金法第十章构建了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所区别的制度框架: 一、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 三、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四、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五、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规定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侧重建章立制,对基金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主要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