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十问
一、什么是洗钱?
答: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法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帐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么是恐怖融资?
答:恐怖融资与洗钱密切相关,指下列行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
三、洗钱活动有哪些途径或方式?
答:1.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2.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3.利用现金交易或别人的账户提现,掩盖非法资金来源;
4.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切断洗钱的相关线索;
5.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6.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7.通过购买彩票、房产、珠宝古董交易或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8.通过现金的走私、投资、进出口贸易等其他方式进行洗钱活动。
四、谁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
答:个人、企业、国家都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洗钱活动会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破坏市场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关联密切,对国家安全、企业发展、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威胁。
五、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的是哪个机构?
答: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调查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具体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六、为什么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答:洗钱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开立多个银行账户或办理多张银行卡,用来完成复杂的转账、汇款或提现,从而掩饰、隐瞒犯罪收益。客户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5.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您声誉受损。
七、为什么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答:将自己的账户和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可能导致贪官、毒贩、恐怖分子等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由于账户和银行卡交易信息专属于其所有人,一旦案发,账户和银行卡所有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况严重时还可能触犯刑法。
八、为什么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答: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洗钱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手法之一。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可能会使洗钱分子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或者为其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提供便利。请您切记,账户将详细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九、举报洗钱活动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答:会。我国《反洗钱法》第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十、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受反洗钱举报的方式有哪些?
1. 举报电话:010-88092000
2.举报信箱: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32-134信箱,邮政编码:100032
3.举报传真电话:010-88091999
4.举报电子邮箱:fiureport@pbc.gov.cn
5.举报网址:www.camlmac.gov.cn
洗钱案例3则
1.苟某地下钱庄案
2008年至2011年苟某在四川昆明、巴中、成都等城市分别注册了防水建材门市部,并以此防水建材门市部并开立了相应的对公银行结算账户和多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苟某具体的洗钱方式是,首先是接收上游客户提供的“三无”大额转账支票,将资金进账到对公银行结算账户中,再通过网银转账将资金转到其他城市的对公银行结算账户中,接着通过公转私交易将资金转移到其个人账户,最后通过个人账户将资金转账至上游客户手中。四年间,苟某等人帮助一千多家企业套取资金共计13.6亿元,非法获利500多万元。2012年8月10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苟某等人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一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参见《中国反洗钱案例评析》,反洗钱岗位培训标准系列教材编委会,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
2.徐某、胡某特大洗钱案
2006年11月至2010年12月,李某、徐DT等人贪污巨额财政专项资金,徐某、胡某明知李某、徐DT二人大量资金为非法所得,仍将本人或者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给李某、徐DT注册虚假公司、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替李某、徐DT二人转移贪污犯罪所得3356.79万元。2012年5月31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被告人徐某、胡某洗钱罪名成立,维持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原判,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参见《中国反洗钱案例评析》,反洗钱岗位培训标准系列教材编委会,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165页)
3.王某、苏某涉黑洗钱案
2000年3月以来,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重庆市北碚区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聚敛了上千万元非法财物。2003年,苏某多次利用其公职身份庇护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查处。同时,苏某还协助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瞒犯罪资金,实施洗钱犯罪。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苏某等22人涉黑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苏某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中国新闻网报道)
反洗钱十问
一、什么是洗钱?
答: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法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帐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么是恐怖融资?
答:恐怖融资与洗钱密切相关,指下列行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
三、洗钱活动有哪些途径或方式?
答:1.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2.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3.利用现金交易或别人的账户提现,掩盖非法资金来源;
4.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切断洗钱的相关线索;
5.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6.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7.通过购买彩票、房产、珠宝古董交易或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8.通过现金的走私、投资、进出口贸易等其他方式进行洗钱活动。
四、谁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
答:个人、企业、国家都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洗钱活动会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破坏市场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关联密切,对国家安全、企业发展、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威胁。
五、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的是哪个机构?
答: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调查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具体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六、为什么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答:洗钱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开立多个银行账户或办理多张银行卡,用来完成复杂的转账、汇款或提现,从而掩饰、隐瞒犯罪收益。客户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5.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您声誉受损。
七、为什么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答:将自己的账户和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可能导致贪官、毒贩、恐怖分子等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由于账户和银行卡交易信息专属于其所有人,一旦案发,账户和银行卡所有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况严重时还可能触犯刑法。
八、为什么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答: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洗钱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手法之一。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可能会使洗钱分子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或者为其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提供便利。请您切记,账户将详细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九、举报洗钱活动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答:会。我国《反洗钱法》第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十、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受反洗钱举报的方式有哪些?
1. 举报电话:010-88092000
2.举报信箱: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32-134信箱,邮政编码:100032
3.举报传真电话:010-88091999
4.举报电子邮箱:fiureport@pbc.gov.cn
5.举报网址:www.camlmac.gov.cn
洗钱案例3则
1.苟某地下钱庄案
2008年至2011年苟某在四川昆明、巴中、成都等城市分别注册了防水建材门市部,并以此防水建材门市部并开立了相应的对公银行结算账户和多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苟某具体的洗钱方式是,首先是接收上游客户提供的“三无”大额转账支票,将资金进账到对公银行结算账户中,再通过网银转账将资金转到其他城市的对公银行结算账户中,接着通过公转私交易将资金转移到其个人账户,最后通过个人账户将资金转账至上游客户手中。四年间,苟某等人帮助一千多家企业套取资金共计13.6亿元,非法获利500多万元。2012年8月10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苟某等人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一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参见《中国反洗钱案例评析》,反洗钱岗位培训标准系列教材编委会,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
2.徐某、胡某特大洗钱案
2006年11月至2010年12月,李某、徐DT等人贪污巨额财政专项资金,徐某、胡某明知李某、徐DT二人大量资金为非法所得,仍将本人或者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给李某、徐DT注册虚假公司、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替李某、徐DT二人转移贪污犯罪所得3356.79万元。2012年5月31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被告人徐某、胡某洗钱罪名成立,维持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原判,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参见《中国反洗钱案例评析》,反洗钱岗位培训标准系列教材编委会,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165页)
3.王某、苏某涉黑洗钱案
2000年3月以来,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重庆市北碚区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聚敛了上千万元非法财物。2003年,苏某多次利用其公职身份庇护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查处。同时,苏某还协助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瞒犯罪资金,实施洗钱犯罪。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苏某等22人涉黑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苏某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中国新闻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