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创业板问答(三)
来源 :天风证券
浏览数 :3369
2017-03-23

 

21. 创业板在保证投资者股东权利的行使方面有什么措施?

答:为保证投资者股东权利的行使,创业板特别强调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议程序,要求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需严格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积极行使股东权利,“用手投票”,参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是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创业板市场根据创业企业的规模特点,调整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触发指标值,并对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投资者应对此加以重点关注,确保自己的股东权利得以充分体现。

 

22.创业板市场实行股份全流通吗?在股份限售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创业板也像主板一样实行全流通,但为了保持公司股权与经营的稳定,同时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创业板有针对性的、有区分的对上市后的相关股份提出了限售要求,具体为:

(1)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2)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3)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投资者一定要了解全流通市场环境下对限售股份的有关规定,不能把股份限售简单理解为股权分置改革以前的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分置,也要密切关注有关限售股份解禁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关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核心人员所持有股份的变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审慎投资。

23. 创业板对公司技术变化风险是否有特别的披露要求?

答:针对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的依赖程度较高的特点,创业板特别强调公司应充分披露核心技术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风险。

具体事项主要包括:(一)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另外,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同时,如果有关核心技术的披露内容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可以按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4. 创业板在防首日爆炒方面对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创业企业平均规模小,概念新,上市初期盲目炒作的现象可能比较严重。发行人刊登招股书后,媒体可能出现与其相关的未公开信息,引起上市首日股价异常波动,影响投资者的正常决策。针对这种情况,为防止创业板公司上市首日股票过度炒作风险,创业板对上市首日信息披露进行了强化:

一是要求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二是上市首日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将对公司股票实行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实时发布澄清公告。

投资者在投资首日上市新股时,一定要特别关注有关公司的澄清公告和风险揭示公告,不要轻信各类市场传言,盲目跟风炒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投资损失。

25. 创业板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上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海外成功的创业板市场如美国NASDAQ普遍重视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回答投资者常问问题、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借鉴这一做法,我国创业板市场也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除此之外,还要求上市公司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6. 创业板股票停牌制度如何安排? 

答:创业板对股票停牌制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排,投资者需要详细了解有关停牌规则,提高投资效率,科学决策。具体来讲,创业板停牌制度有如下规定:

一是披露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不实行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常情况的警示性停牌;

二是出现异常情况如预计重大事项策划阶段不能保密、市场有传闻且出现股价异动的情况等,公司可主动提出停牌申请或由深交所直接实施盘中停牌;

三是要求长期停牌公司每5个交易日必须披露停牌原因及相应进展情况,遏制影响市场效率的长期停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交易权。

 

27. 创业板公司独立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与传统投票方式有什么不同?

答:创业板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要求独立董事应对董事和高管的薪酬及任免与解聘、重大关联交易、变更募集资金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要求独立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独特的价值。

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股。股东共20人。其中两名大股东拥有51股(51%)。其他18名股东共计拥有49股(49%),按一般投票方法,每股一票表决权,那么两名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每名得51票。但实行累积投票制,每股的表决权是5票,大股东总计票数为255票,其他股东245票,由于按这种投票制度,所得票数靠前者即当选,这样,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一名得123票,一名得122票,而大股东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28. 为什么要专门针对创业板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答:创业板主要是服务于成长初期阶段的企业,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标准相对较低,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特别是创业板的信息披露制度与退市制度,与主板、中小板有较大不同,如临时报告仅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投资者如果还继续沿用主板市场信息查询渠道和做法,就有可能无法及时了解到公司正在发生的重大变动。又如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可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上市公司一样,再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且退市的情形有所增加,退市的处理程序也加快了,如果大量不了解市场特点和风险的投资者盲目入市,就有可能面临难以承受的损失,并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在今年3月31日发布的创业板IPO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建立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就是具体落实这项要求,也是创业板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9. 创业板的适当性管理具体有何要求? 

答:创业板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创业板的投资者应当是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二是进入创业板市场前应当充分了解潜在的投资风险。具体规定上,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针对个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申请开通要求:(1)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需与证券公司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开通交易权限;(2)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如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权限。

30. 是不是只有具备2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创业板交易?

 

答:原则上不鼓励不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建议这些投资者通过购买与创业板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参与。但对于暂时达不到两年交易经验要求的自然人投资者,如果经慎重考虑仍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也可通过相应通道进行申请。相关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开通申请后,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其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就自愿承担市场相关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之后还需要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经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方可为投资者开通交易。

31.  为什么要求投资者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答:之所以要求投资者必须到现场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尽可能避免将签署风险揭示书变成走过场,不能发挥风险提示的作用;二是来现场签署,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有机会跟投资者当面讲解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和相关规则,将风险提示工作真正做到位。

32. 如何确认自己是否具备2年以上投资经验?

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在创业板市场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开始前开通创业板投资者投资经验查询系统。届时投资者可以登录该公司网站,输入自己的证券账户号码,即可验证是否具备创业板投资资格。

33. 投资者如何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

答: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流程大致分为三步:

第一步,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关渠道,查询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并自行决定是否向证券公司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二步,投资者到证券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第三步,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后,证券公司须对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

如果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可与证券公司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开通交易权限;

如果投资者暂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但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权限。

34.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自身应承担一些什么义务? 

答:首先,投资者应当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其次,投资者在申请时应当积极配合证券公司落实适当性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真实、完整地提供需要的信息,认真签署风险揭示书,书面抄录特别声明等。如果投资者拒绝配合上述工作或有意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相关规则,证券公司可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35. 投资者应配合证券公司做好哪些工作,以避免异常交易行为? 

答: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在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包括(1)对客户异常交易和涉嫌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提醒和告知,并报告交易所;(2)当交易所对从事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实施口头警告、书面警示与限制交易等措施时,证券公司会及时告知投资者,并规范和约束投资者的交易行为;(3)对交易所明确要求关注的重点监控账户和重点监控股票,证券公司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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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21. 创业板在保证投资者股东权利的行使方面有什么措施?

答:为保证投资者股东权利的行使,创业板特别强调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议程序,要求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需严格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积极行使股东权利,“用手投票”,参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是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创业板市场根据创业企业的规模特点,调整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触发指标值,并对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投资者应对此加以重点关注,确保自己的股东权利得以充分体现。

 

22.创业板市场实行股份全流通吗?在股份限售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创业板也像主板一样实行全流通,但为了保持公司股权与经营的稳定,同时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创业板有针对性的、有区分的对上市后的相关股份提出了限售要求,具体为:

(1)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2)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3)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投资者一定要了解全流通市场环境下对限售股份的有关规定,不能把股份限售简单理解为股权分置改革以前的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分置,也要密切关注有关限售股份解禁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关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核心人员所持有股份的变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审慎投资。

23. 创业板对公司技术变化风险是否有特别的披露要求?

答:针对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的依赖程度较高的特点,创业板特别强调公司应充分披露核心技术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风险。

具体事项主要包括:(一)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另外,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同时,如果有关核心技术的披露内容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可以按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4. 创业板在防首日爆炒方面对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创业企业平均规模小,概念新,上市初期盲目炒作的现象可能比较严重。发行人刊登招股书后,媒体可能出现与其相关的未公开信息,引起上市首日股价异常波动,影响投资者的正常决策。针对这种情况,为防止创业板公司上市首日股票过度炒作风险,创业板对上市首日信息披露进行了强化:

一是要求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二是上市首日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将对公司股票实行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实时发布澄清公告。

投资者在投资首日上市新股时,一定要特别关注有关公司的澄清公告和风险揭示公告,不要轻信各类市场传言,盲目跟风炒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投资损失。

25. 创业板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上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海外成功的创业板市场如美国NASDAQ普遍重视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回答投资者常问问题、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借鉴这一做法,我国创业板市场也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除此之外,还要求上市公司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6. 创业板股票停牌制度如何安排? 

答:创业板对股票停牌制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排,投资者需要详细了解有关停牌规则,提高投资效率,科学决策。具体来讲,创业板停牌制度有如下规定:

一是披露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不实行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常情况的警示性停牌;

二是出现异常情况如预计重大事项策划阶段不能保密、市场有传闻且出现股价异动的情况等,公司可主动提出停牌申请或由深交所直接实施盘中停牌;

三是要求长期停牌公司每5个交易日必须披露停牌原因及相应进展情况,遏制影响市场效率的长期停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交易权。

 

27. 创业板公司独立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与传统投票方式有什么不同?

答:创业板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要求独立董事应对董事和高管的薪酬及任免与解聘、重大关联交易、变更募集资金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要求独立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独特的价值。

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股。股东共20人。其中两名大股东拥有51股(51%)。其他18名股东共计拥有49股(49%),按一般投票方法,每股一票表决权,那么两名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每名得51票。但实行累积投票制,每股的表决权是5票,大股东总计票数为255票,其他股东245票,由于按这种投票制度,所得票数靠前者即当选,这样,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一名得123票,一名得122票,而大股东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28. 为什么要专门针对创业板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答:创业板主要是服务于成长初期阶段的企业,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标准相对较低,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特别是创业板的信息披露制度与退市制度,与主板、中小板有较大不同,如临时报告仅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投资者如果还继续沿用主板市场信息查询渠道和做法,就有可能无法及时了解到公司正在发生的重大变动。又如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可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上市公司一样,再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且退市的情形有所增加,退市的处理程序也加快了,如果大量不了解市场特点和风险的投资者盲目入市,就有可能面临难以承受的损失,并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在今年3月31日发布的创业板IPO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建立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就是具体落实这项要求,也是创业板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9. 创业板的适当性管理具体有何要求? 

答:创业板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创业板的投资者应当是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二是进入创业板市场前应当充分了解潜在的投资风险。具体规定上,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针对个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申请开通要求:(1)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需与证券公司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开通交易权限;(2)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如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权限。

30. 是不是只有具备2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创业板交易?

 

答:原则上不鼓励不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建议这些投资者通过购买与创业板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参与。但对于暂时达不到两年交易经验要求的自然人投资者,如果经慎重考虑仍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也可通过相应通道进行申请。相关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开通申请后,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其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就自愿承担市场相关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之后还需要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经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方可为投资者开通交易。

31.  为什么要求投资者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答:之所以要求投资者必须到现场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尽可能避免将签署风险揭示书变成走过场,不能发挥风险提示的作用;二是来现场签署,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有机会跟投资者当面讲解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和相关规则,将风险提示工作真正做到位。

32. 如何确认自己是否具备2年以上投资经验?

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在创业板市场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开始前开通创业板投资者投资经验查询系统。届时投资者可以登录该公司网站,输入自己的证券账户号码,即可验证是否具备创业板投资资格。

33. 投资者如何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

答: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流程大致分为三步:

第一步,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关渠道,查询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并自行决定是否向证券公司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二步,投资者到证券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第三步,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后,证券公司须对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

如果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可与证券公司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开通交易权限;

如果投资者暂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但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权限。

34.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自身应承担一些什么义务? 

答:首先,投资者应当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其次,投资者在申请时应当积极配合证券公司落实适当性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真实、完整地提供需要的信息,认真签署风险揭示书,书面抄录特别声明等。如果投资者拒绝配合上述工作或有意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相关规则,证券公司可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35. 投资者应配合证券公司做好哪些工作,以避免异常交易行为? 

答: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在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包括(1)对客户异常交易和涉嫌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提醒和告知,并报告交易所;(2)当交易所对从事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实施口头警告、书面警示与限制交易等措施时,证券公司会及时告知投资者,并规范和约束投资者的交易行为;(3)对交易所明确要求关注的重点监控账户和重点监控股票,证券公司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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